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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幾年。

簿記業務負責人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98號令、財政部《關於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兩部門規章的決定》規定,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為專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