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被老百姓稱為“養老錢”和“養命錢”,因此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非常重要。近年來,各項社會保險覆蓋面持續擴大,各級社保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基金數量逐年增加,給基金監管帶來壹定困難。進壹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化解基金管理風險,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是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壹、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包括管理和監督。管理是指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保值增值和使用全過程的行政、資產和負債的管理,監督是指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全過程的監督,特別是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壹)管理中的問題
1.中國目前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需要改革。在我國現行社會保險管理制度的設計中,政府不僅是社會保險制度和規則的制定者,也是執行者。政府承擔社會保險的壹切管理事務,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壹切後果完全由國家承擔。比如“上海、廣州挪用社保資金”案,最終責任由政府承擔。據有關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底,全國社保基金共被挪用71億元。如此巨額的專項資金被挪用,給國家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了隱患。隨著社保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迫切需要改變國家在社會保險事務管理中承擔具體責任的現狀,轉向國家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只負責制定宏觀政策,而社保基金監管由社保機構主管部門和社會專業中介機構負責的格局。
2.全國社會保險政策不統壹,統籌層次低,沒有充分發揮基金的調節作用。目前我國企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不統壹,經辦機構名稱不壹,給人壹種社會保險不規範嚴重的表象。經過20年的改革和實踐,基本保險制度實現了全國統壹,養老保險基金實現了省級統籌。但從地區差異來看,中西部地區養老基金積累較低,社會保障支撐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有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1996開始探索改革,目前仍處於改革試點階段。基礎養老金仍然是縣級統籌,各地的征繳基數、征繳比例、繳費形式、待遇標準也不壹致。失業保險還停留在企業,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處於起步階段,女職工生育保險還處於試驗階段。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啟動時間和覆蓋範圍因地而異,嚴重影響職工和人才在不同單位的合理流動,不利於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容易挫傷參保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
3.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征繳沒有合力。國務院1999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明確規定了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財政、審計和行政監察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和監督的職責,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社會保險的擴面主要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計部門雖然經常安排社保基金審計項目,但基本上只對社保機構在基金財務管理方面進行審計。由於審計手段、時間和精力有限,未能做到全部跟蹤審計,各地社會保險參保覆蓋率不足40%。財政部門對基金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監察機關很少追究欠繳或拒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領導的責任。
4.審核檢查手段缺乏剛性,參保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現象嚴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缺乏具體的法律支持。比如,企業職工按實得工資收取養老保險費,事業單位按檔案發放工資。社保經辦機構在審核征繳過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對參保單位進行約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繳納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然而,在實踐中,壹些企業拖欠嚴重。對於幾千萬元的欠款,額外的滯納金可以忽略不計,有的企業還挪用了員工代扣代繳的個人繳費。有些企業經營困難,對其進行任何經濟處罰都沒有用。據統計,拖欠企業占我市參保企業總數的40%以上,拖欠養老保險費百萬元以上的企業有17家。企業大量欠費,給社會保障的可持續發展帶來隱憂。各險種自行收費,自行檢查,造成多頭檢查、重復檢查,浪費人力財力。審計結果仍然不好,部分私營企業、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參保人數減少,欠繳養老保險費的現象也很嚴重。
5.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基礎工作薄弱。壹是內控制度不夠完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臺賬、相關單位繳費記錄等基礎工作不能完全應用於計算機化管理;二是工作人員短缺,現有工作人員已不能滿足社會保險發展的需要,部分工作人員專業水平低,影響養老保險健康發展;第三,由於社會保險稽查機構人員和經費的缺乏,經費管理往往流於形式,得不到落實。
(二)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缺乏均衡的監管體系。相互制衡的監管體制強調各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能時的分工與合作,即由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和外部監督機構* * *對基金運行全過程進行監督,它們之間相互制約。目前,我國現有的社會養老基金監管體制是將社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對社保基金的監管只是對存入財政專戶的社保基金的管理,而社保部門在基金征繳方面的監管不到位。參保單位少繳、漏報、漏報現象缺乏外部監管。此外,財政部門管理的基金在如何購買國債等項目上缺乏國家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缺乏相應的審計監督。缺乏對資金籌集、分配和管理全過程的跟蹤檢查和科學規範,未能發揮內部控制和監督的積極作用。
3.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缺乏適當的監管手段。如:(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公開是監管最基礎的部分;(2)基金的外部管理人是限制欺詐和竊取基金資產機會的審慎措施;(3)外部審計可以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是監督的重要工具;(4)監管成本控制可以限制基金管理人向不受監管的基金項目轉移成本。
4.社保管理者自律意識薄弱。資金管理法律意識不強,缺乏在監管下工作的習慣。應建立社保經辦機構定期輪訓機制,增強社保基金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意識。
二、加強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建議
我國養老社會保險模式選擇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以下簡稱“統賬制”)。從產權結構上看,這種制度是公共社保基金和私人社保基金的混合體,從財政制度上看,是現收現付制和積累制的混合體。這壹體制決定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復雜性和特殊性,要求采取不同於單壹產權結構和單壹財務體制的基金管理模式和監管制度。建議:探索建立適應這種復雜性的社會保險基金分散管理體制和相互制衡監督體制。
(壹)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建議
1.建立分權管理體系。其要求是:壹是建立獨立、高效、統壹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企事業單位的代表組成,實行委員會制。證監會按市設立地方監管辦(類似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的管理體制),實行垂直管理。第二,建立專業的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由省社保廳組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行政權力和管理權力的分離是養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證。社保部門不能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提供者,又是基金運營的主體,應該建立壹個獨立於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來運營社會統籌賬戶基金。壹方面,基金管理局根據養老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導向,將統籌賬戶基金投資於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和國家重點發展項目。另壹方面,在繳費期間,基金管理局根據社保部門指令將資金轉入財政專戶,社保部門建立臨時賬戶,從財政專戶劃轉繳費資金,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個人養老金賬戶。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部門承擔社會統籌部分的最終支付責任。第三,將個人賬戶基金委托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選擇合適的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將根據與各省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合同,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多元化投資,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益最大化。
2.以審計為重點,建立擴面征繳長效機制。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財政、審計、工商等部門,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征繳、清繳工作力度。從本地實際出發,主動向政府報告,建立健全擴面征繳長效機制,形成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的合力;要積極爭取審計部門在審計社會保險時將審計延伸到繳費單位,督促參保單位繳費;同時,要加大社會保險的宣傳力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行政執法,努力實現最佳覆蓋。
3.調整國家在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的職能。壹是立法職能,負責制定法律法規,確保養老金制度健康平穩運行。二是對養老事務進行監管,確保養老保險管理的規範化。三是受理相關個人和機構對養老事項的投訴、舉報、批評和建議,調解養老事項糾紛,受理養老事項訴訟。
4.加強社保部門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程序化。完善管理制度,簡化程序,增強社保部門依法辦事的透明度,提高計算機管理應用和經辦服務能力。
(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建議
1.建立制衡監督體系。相互制衡的監管體制是指在整個養老基金運營的監管體系中,將養老基金充足性的監管權交給社保部門,將養老基金運營合法性的監管權交給基金監督委員會,由外部監督機構對養老基金運營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實現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達到交叉監督的目的。
2.完善監管手段。其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基金管理公司置於社會公眾和監管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損害大家的利益。(2)增加外部托管人。外部托管人原則對於限制代理風險是非常必要的。在充分的托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養老基金,以限制欺詐和竊取基金資產的機會。(3)加強外部審計。在法律和制度環境下,外部審計提供準確和獨立的評估,向監管者報告與基金有關的任何問題,成為監督的重要工具。
3.加強行政監管。建立有效的監管規則和機構,建立社會養老基金征繳、支付、待遇和核定增值使用全過程的社會監督和適度監管制度。建立健全勞動保障部門內部審計,同時加快中介機構市場化改革進程,加快精算、會計、審計事務所和各類風險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的培訓,強化外部監督機制。中介機構的目的是為機構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使其獲得並準確了解有關基金運作的信息,從而加強對基金的監管,降低基金的風險投資,保證基金的增值安全。以後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運營就像賓館飯店的開放式廚房,讓客人監督。
4.加強對社保部門隊伍建設和素質提升的監管。培訓社會保障機構的工作人員,養成在監督下工作的習慣。建立機構內部的控制機制,包括對道德風險、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防範、糾正和有效處理,以及對投資範圍的適當控制,降低基金的風險投資,確保基金的增值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