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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會計管理規定的第六章 國庫會計監督、檢查與會計分析

第六十三條 國庫會計監督應堅持事前審核、事中控制和事後檢查,在實施全面監督的基礎上,以防範資金風險為重點進行監督。

第六十四條 各級國庫應根據國庫的職能和有關國庫制度、預算管理規定,加強對預算收入收納、退付、更正和財政庫款支撥等業務的監督。

國庫會計監督以櫃面監督、計算機控制為主,也可組織現場監督。

第六十五條 各級國庫應定期對所轄國庫會計核算工作進行檢查,督促下級國庫認真執行各項會計制度,正確處理各項賬務,確保國庫資金安全。

第六十六條 國庫會計檢查應履行規定的檢查程序,及時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

第六十七條 國庫會計檢查實行“誰檢查、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檢查人員應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檢查結果負責。

第六十八條 國庫會計分析是會計核算的延伸,是充分發揮國庫執行、促進、反映、監督職能作用,加強國庫資金管理,提高國庫會計核算質量和管理水平,參與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決策,實現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與配合的重要措施。國庫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會計分析工作。

第六十九條 國庫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財政資金可用量及橫向融通情況;各類財政資金的流向、流量及增減變化情況;結算資金結構及清算情況;在途資金和內部資金占用以及票據清算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