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即可計算。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二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擴展資料:
商譽計算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2、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並按本準則規定處理。
3、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百度百科-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