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基金估值應遵循以下原則: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按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場價格(均價或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按照最近交易日的市場價格估值。
2.未上市股票應按下列情況處理:
(1)配股發行新股按估值日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壹股票的市場價格估值;
(2)股份的首次公開發行按成本計價。
3.配股權證,自配股除息日起至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與配股價格的差額計價;如果市場價格低於匹配價格,則估價為零。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采用上述方法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後,以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進行估值。
5.如有新項目,按國家最新規定計價。
基金估值程序及估值日規定
估價程序
縱觀世界各國的基金估值程序,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基金管理人獨立完成基金估值並公布單位基金資產凈值,基金管理人對所有估值錯誤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提交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公布單位基金資產凈值,雙方承擔相應責任;
3.基金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或專業機構進行估值,托管人或專業機構將估值結果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公布基金單位資產凈值。所有估值錯誤由托管人或專業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