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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財經新政“息借商款”是怎麽回事?

這個問題我知道。

1894年7月25日,日軍在豐島擊沈“高升號”運兵船,中日甲午戰爭爆發。8月1日,兩國宣戰。

清政府有限的財政無法支撐龐大的戰費,開始發起籌款:壹為舉外債,在之前已多次運用;壹為國內籌款,當時主要是捐輸。為了籌集甲午戰費,清政府實施“息借商款”,開始了我國首次國內公債發行。

同年9月8日,戶部正式呈上《酌擬息借商款章程折》,指出:“海防吃緊,需晌浩繁,前經臣部與北洋大臣李鴻章奏請募勇購船各案內撥銀二百五十萬兩,嗣又酌擬籌恫四條,約可挪銀四百萬兩”,但仍不夠。接著列出舉外債的弊端:“伏查近年以來,努藏偶有不敷,往往息借洋款,多論鎊價,折耗實多。”於是,主張“以息借洋款之法,施諸中國商人,但使誠信允孚,自亦樂於從事”,認為“中華之大,富商巨賈,豈無急公好義之人。”請朝廷:“傷諭各省督撫,遍諭官紳商民人等,如有湊集資本,情願借給官用者,準赴藩司關道衙門呈明,照臣衙門辦法,議定行息,填給印票。其票以壹百兩為壹張,鈴用藩司關道印信,填明歸還本利限期,準於地丁關稅內照數按期歸還,不得絲毫掛欠。”

很快,清廷批準該奏折,表示:“如集款至壹萬兩以上,準將籌集之人先行請獎,虛銜封典,以示鼓勵。”強調“此舉系屬創辦,尤須各督撫力矢公忠,督率屬僚,示人以信,收發之際,務須嚴禁需索留難抑勒諸弊,有犯立予嚴懲。各商民具有天良,但使本息無虧,當九杯踴躍從事也”。

但是,這畢竟是“新事物”,清政府也不敢壹下子在全國推行,於是先在京城進行試點實行。稍後戶部派人召集京城各銀號、票號“商業機構”,說明“息借商款”是條件以及方法等,壹時間京城各銀號、票號“金稱食毛踐土,具有天良,朝廷現有要需,敢不竭力設措”。這樣壹來,戶部信心大增,著力宣傳“息借商款”,並擬訂、公布詳細的發行章程以及辦法:

-----預定還期。規定分兩年半還本付息,以6個月為壹期,第壹期還利不還本,第二期起本利並還,每期還1/4,定以五期還清。

-----酌給利息。月息7厘,壹年按12個月計算,遇閏年照加。

------頒發印票。以100兩為壹張,所有商鋪字號、本息數目、交兌日期,均須壹壹填寫。還清之後,將票交銷。此外再給五期小票,每還壹期即撤壹票。

------定準平色。以庫平足色紋銀購買及償還。

------撥抵款項。為免去部庫兌收時驗看成色的周折,將京城所借商款100萬兩撥歸銀號,轉交內務府支領,抵作部庫應發內務府的銀款,部庫則將應發內務府的銀款如數提出,留作餉需。

------嚴防弊端。遴派廉幹司員認真辦理,壹切事宜不經吏胥之手,不準收取絲毫規費,不許擾累商人,如有吏役在外招搖,立即飭拿嚴究。另外還規定了償還擔保、獎懲等項。

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各省的辦法並不統壹。京城地區由四大銀號錢莊出錢,***借壹百萬兩白銀,利息八厘四;廣東由七十二行及特許的賭博商出錢,***借五百萬兩白銀,利息八厘四,償還期為六年;而江西地區,除息借民款章程外,還增改了很多條款;其它各省也是沒有遵循相關“章程”募債……

盡管戶部的章程,清廷的諭旨,都強調“嚴防弊端”,禁止侵商擾民,但是在清末社會,禁令難以真正實現,壹些地區出現官府強行攤派的現象。1894年12月26日,禦史王鵬運奏參山西勸辦委員在息借商款過程中抑勒苛派。1895年1月13日,禦史陳其璋奏參山西、江南息借商款辦理不善,“勸辦委員按戶按村抑勒苛派,下至零星小戶、行販、輿夫亦皆不免,並有羈押威逼情事”。山西巡撫張煦隨後上折駁斥稱:說話容易辦事難,旁觀者摭拾不根之語,未免出言太易,不諒辦事之苦衷。3月19日,禦史高燮曾奏請持平核實江西息借商款情形。3月21日,翰林院侍講學士秦綬章上奏,詳細報告江蘇息借商款弊端,建議飭令官府不得勒借派捐。

經過八個月的募集,根據《光緒朝東華錄》中載,“息借商款”募集總額1102萬兩白銀。由於抽走商人經營流通資金,加上清朝後期白銀大量外流,有的商人生意難以維持;流通的白銀減少,銀價上漲,民眾多有怨恨。於是,清政府不得不於1895年5月4日宣布:已收之債屆期還款,“未收者壹律傷停,毋庸再行議借”。

此外,清政府歸還債章程也沒有嚴格執行。隨著規定期限臨近,清政府陸續償還本息,但有些省份到期應還的款項卻沒有回到商民賬上,而是被地方官挪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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