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在符合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據上壹年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壹種紅利處理方式:
現金領取;
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復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壹次交清保險費,購買交清增額保險,增加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險金和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其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增加的身故保險金為累計購買交清增額保險紅利的130%;被保險人在其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後身故,增加的身故保險金為累計增加的保險金額的200%;
被保險人生存至年滿六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增加的滿期保險金為累計增加的保險金額的200%。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擇紅利處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