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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章程

1.本章程根據民政部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制定。

二、章程中黑體字是根據示範文本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余字體是示範文本的原文表述。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面向社會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為:國內外。

第三條基金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和完善中國人權事業,增進與世界各國人民在人權問題上的相互了解與合作,共同推進世界人權進步事業。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金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募捐。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壹)國際人權交流活動;

(2)人權宣傳、教育和研究活動;

(3)資助弱勢群體的活動;

(4)其他相關公益項目和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現有65,438+0.5名理事。

基金會理事任期5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董事資格:

(壹)中國公民、組織、華僑和華人;

(2)熱愛祖國;

(三)承認基金會章程,積極參與基金會活動。

第十條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者和發起人分別提名,協商確定。

(二)董事會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董事會和主要捐贈者* * *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組織所有候選人* * *選舉新董事。

(三)董事的撤換或增加,應經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四)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壹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出席基金會董事會會議;

(二)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基金會的管理和重大問題的決策;

(四)在基金會內部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完成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基金會可以聘請特邀理事和名譽理事。

特邀董事和名譽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出席基金會的相關會議;

(二)為基金會的發展出謀劃策;

(三)申請並優先獲得基金會的項目支持;

(四)積極參與基金會的活動。

第十三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經營活動方案,包括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年度預算和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會議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表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給基金會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理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有1名監事。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的理事及其近親屬、會計師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

(三)監事的變更應當符合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壹條從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65,438+0/3。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職務的監事、理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理事在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時,不得參與相關事項的決策;本基金會的董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進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秘書長壹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二十四條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壹)屬於現任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並對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六條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外國人,每年應當在中國內地停留至少3個月。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超過上屆的,經理事會特別程序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為中國大陸居民。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基金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法定代表人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會違法行為或者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席的權力: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代表基金會參加重要活動;

(三)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主席的權力:

協助董事長工作,履行章程和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秘書長的權力:

(壹)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制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四)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各類事業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物業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壹)社會捐贈;

(2)銀行利息;

(三)資本運營收入;

(四)工業營業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基金會組織募捐和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捐後將要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使用的詳細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

基金會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規定了捐贈的具體用途,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當捐贈的物資不能用於基金會目的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將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壹)開展業務範圍內的活動;

(二)理事會會議。

(三)基金會及其附屬機構的日常工作;

(四)董事會同意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主要籌資和投資活動是指:

(壹)預計資金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投資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理事會決議確定的其他重大活動。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章程規定的基金會用於從事公益事業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總收入的70%。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o %。

第三十九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應當披露公益資助項目的類型以及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基金會應當對捐贈人的詢問給予及時、真實的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

第四十壹條基金會可以與受助者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和金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監督資金的使用。受贈人未按約定使用贈款或違反約定的,基金會有權終止贈款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基金會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的經營會計年度為65438+10月1日至1年2月31日。每年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3)財產清單。

第四十五條基金會應當進行年檢、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並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經登記機關年檢合格後,基金會將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剩余財產的終止和處理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分立或者合並。

第四十九條基金會的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在1 5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壹條基金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下列方式用於公益事業:

(1)直接捐贈;

(2)拍賣後捐贈。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辦理的,登記管理機關將組織向與基金會性質和宗旨相同的社會福利組織捐贈,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任何修改應在董事會批準後65,438+0.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於2008年6月5日+10月6日+8月5日經董事會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