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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對工程預算和結算審計有何影響

1.“營改增”改變現行造價體系的計稅模式

目前建築業“營改增”尚未實施,現行建築業稅費的取費方式仍采用記取綜合稅率的方式,即為整個造價的3.41%。而壹旦建築業實行“營改增”之後,其不再適用原營業稅3%的稅率,其課稅對象、計稅方式以及計稅依據都將發生重大變化。因此,“營改增”後現有造價模式必須改變,必須出臺與之相對應的增值稅稅率配套工程造價和計價體系,否則建築業投標報價將無章可循,招投標也將失去相關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據。

2.現行造價體系修訂的現實性分析

壹是由於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我國現行建築產品定價模式、計價方式,與殘酷的市場環境之間,存在著政策制度和實際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沒有合適的配套過渡政策,“營改增”恐將導致房地產開發商成本上升,而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會轉嫁至購房者。二是由於無法轉嫁的高額稅負。中國建設會計學會曾通報了對66家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的調研測算情況,該測算按規定進行了理論和實際兩種測算,其結果反差較大。其中,理論測算結果顯示,“營改增”後,平均減輕稅負為83%;而實際測算結果則是:平均增加稅負為93%,折合營業稅稅率是5.8%,約增加2.8個百分點。

3.“營改增”將使工程造價價稅分離 更為徹底

“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將使建築行業所有環節都繳納增值稅,環環相扣,層層抵銷,人工、材料和機械等全都實現價稅分離,要求在信息價和市場價的采集方面都要考慮增值稅的因素,組價過程的復雜程度會有提高,但計價體系會更加嚴謹,更加精細,實現價稅徹底分離。

關於工程預算計價模式調整建議

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其稅負理論上應由消費者承擔,完全顛覆了原來建築產品的造價構成。在國外執行增值稅國家多為價稅分離的報價模式。經過我們的測算及與企業內外部預算定額人員的溝通,通過價稅分離模式修改原有定額取費原則來適應稅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驗證。

1.實行完全的價稅分離

也即在現有報價的基礎上,扣除原有計取稅費3.41%後,再行將原材料報價中已包含的稅費扣除,實現真正的裸價。在裸價的基礎上重新組價,細化調研各種材料價格由於開具增值稅抵扣專票後,是否存在除稅外的市場價格上行因素,重新確定取費價格。這種測算方式,我們認為會使建築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如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在編制標書中卻很難準確預測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就需要大面積地開展不同項目類型的測算工作,通過數據積累,形成可控的“市場價格上行因素”。

原按工程結算收入計算的營業稅不再收取,稅金編制中反映的是市場信息價格(不含稅)與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之和。根據數學測算模型,完全價稅分離將會降低收益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變:

市場上行因素*1.11=6.03%*營改增前總造價

市場上行因素=5.4%*營改增前總造價

即“市場價格上行因素”約為原有含稅總造價的5%~6%。

2.記取綜合稅負

即在現有報價體系的基礎上,不做大的修改,僅將原取費標準中的3.41%修改為經過大量數據測算的建築行業平均綜合稅負。這是對現有工程造價體系最簡單的修訂方式,但如何確認平均綜合稅負卻是棘手的問題。這種綜合稅負取費方式,實際上是以計劃管市場,我們認為可以作為解決建築業營改增對工程造價要求的過渡政策。根據上述實例測算,綜合稅負應該增加6個點左右。

3.按照稅法規定調整計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下發的《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和《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方案明確建築業也由3%的營業稅改為11%的增值稅。按照目前定額取稅的模式,也可將3%的營業稅調整為11%,分項計價模式不做修改。這種做法有稅法作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業的認可。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於施工企業相對弱勢,基本不太可能爭取到定額指導的造價總額。而我們所做的價稅完全分離模式測算結果與稅率直接轉換不變更原有分項計價的測算結果相差不大。

“營改增”形勢下計價體系相關配套政策建議

1.勞務分包稅負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總成本的比例大約50%左右,而除專業分包外,占總成本20%~30%的勞務分包基本都是純人工費,除小型機具等可抵扣的進項稅外,基本無法取得任何其他進項稅票,營業稅改增值稅後這部分勞務分包只要稅負提高就會將增加的成本轉嫁到總承包單位。考慮到工程造價實現平穩增長的因素,為促進建築勞務行業規範化發展,建議對勞務企業認定壹般納稅人資格,如若執行11%的增值稅率,對於超出現行實際營業稅稅負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審查的管理方式。

2.建築業營改增執行過渡期政策

建築業的新老項目不能“壹刀切”,由於建築項目施工周期長、跨度大,在稅制改革銜接上建議執行“老合同老辦法,新合同新規定”的思路,對原有未執行完成的老合同繼續沿用現有政策,不修改定額取費,不修改稅款繳納比例及方式,實現建築業平穩過渡。

3.甲供材要從經濟合同中給予約束

對於已經執行增值稅的建設單位,如工業企業建設廠房,如果整體工程全部承包給總包單位,取得的增值稅抵扣發票僅為造價總額的11%,但工業企業如果采取分項發包,17%抵扣稅率的材料自行采買 ,那總包單位就無法實現人、材、機的工程總承包,工程造價體系就會面臨被肢解的窘境。總包企業也只能啃抵扣率較低、建設單位無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雞肋,這將極大地損害總承包企業的利益,無論是從產值、收益、規模看,對總包企業都是極大的打擊,工程造價體系將不復存在。建議從總承包經濟合同中給予約定,建設單位在發包過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設主體。

4.全行業統壹執行不搞試點

由於建築業的特殊性,其產品不局限於壹省壹市。如本次建築業稅制改革試點僅在個別地區實施,必然帶來試點地區項目與非試點地區項目、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之間的稅制銜接問題。建議對建築全行業實現稅制改革的“政策壹致化、鏈條完整化、執行統壹化”。 如試點政策已整裝待發,可考慮僅就試點地區承接的項目執行增值稅,而非試點地區的建築企業,將建築業稅制改革的不確定影響降至最低。

5. 實現部分輔助材料非票抵扣

由於施工項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環境決定了部分采購於當地的輔助材料無法取得合法抵扣發票,建議參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規定 ,憑雙方簽認的采購單核定合理的進項稅抵扣率。

原增值稅主要適用於第二產業,原營業稅主要適用於第三產業。“營改增”統壹了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的稅收制度,平衡了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的稅收負擔,特別是解決了第三產業重復征稅問題,將加快第三產業的發展,進而對擴大就業、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費水平產生間接的影響。對於企業而言,原增值稅納稅人向“營改增”納稅人購買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得到抵扣,稅負得以下降,而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營改增”工作牽壹發而動全身,必須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穩步推進稅務改革工作。企業層面只要能夠加強內部管理,規範發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強應收款項回收,降低資金流出壓力,細化商務合約管理,執行國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夠充分享受到稅務改革的紅利,不斷提升企業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