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等費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余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固定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和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第十條 院校的實習船和直屬管理機構(船務公司)的房屋、建築物和符合規定標準使用的固定資產,均要提取折舊。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或已提足折舊的,不計提折舊。
實習船提取的折舊,原則上用於船舶設備更新,其中由國家撥款、院校投入資金購置的資產提取的折舊,由學校統壹管理,在使用時報院校審批。貸款購置船舶的折舊應首先用於歸還借款。第十壹條 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執行。實習船(包括隨船購置的儀器儀表等附屬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壹般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實習船折舊年限為8~18年。按照上述規定,船務公司可結合實際情況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實行前報院校財會部門備案。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以前,報送院校財務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壹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凡固定資產發生盤虧、盤盈和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必須經院校批準。對其發生的凈收益和凈損失,分別在“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科目中核算。對實習船的報廢(限額以上的損失)須報院校的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三條 實習船及其他固定資產,發生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當期有關成本和費用。對實習船的大修理費用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待攤或預提的辦法。第四章 流動資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