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組建股份有限公司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
(壹)企業改制壹般有兩種形式:壹是整體改制.或者組建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吸收四個以上其他股東組建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改制,即拿出部分能形成產供銷壹體化的經營性資產,再吸收其他四個以上股東***同發起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最普遍采用的是後壹種形式。
(二)會計上的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5條“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第6條“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及第43條“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壹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變更前後雖然企業性質不同但仍為壹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43條的規定,如果不能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則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資產評估結果不應進行賬務調整;如果能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則應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
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制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當根據評估確定的資產評估結果進行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調整,並可進行折舊計提。將按規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計入“遞延稅款”的貸方,資產評估凈增值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當企業按照規定在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或者按規定的期限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借記“遞延稅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企業原計入資本公積的增值準備未實現前不作處理,待到實現後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例1:A(內資)企業進行整體改組成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原賬面價值1500萬元,已提折舊500萬元,經評估該固定資產原值1900萬元,累計折舊500萬元,該固定資產評估增值400萬元,尚可使用年限為15年。假設原企業改組以評估價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後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折舊法(假若不考慮凈殘值率),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25%。
具體會計處理:
甲企業改組後的企業固定資產按其評估價值入賬並計提折舊,其會計分錄如下:
(1)根據資產評估報告調整原賬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評估後的價值 1900萬元
借:累計折舊 500萬元
貸:固定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1500萬元
貸:累計折舊 500萬元
貸: 遞延稅款 100萬元
貸: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 300萬元
(2)企業完成後對該固定資產增值部分每月計提折舊 .
借:生產成本等 2.2萬元
貸:累計折舊 2.2萬元
(3)企業每年結轉遞延稅款時
借:遞延稅款 6.67萬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67萬元
(4)企業待到實現後結轉資本公積準備
借: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 300萬元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