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並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例如保潔服務);
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例如在客戶的土地上建造廠房);
3、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款款項。
上述三個條件存在著如下的遞進關系。第壹條:邊提供邊受益;第二條:邊提供沒有邊受益,但在建商品由客戶控制;第三條:邊提供沒有邊受益,在建商品也不由客戶控制,但有不可替代用途。對於不可替代用途,準則描述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於其他用途。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4-2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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