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必須制定控制措施並形成文件,以保證把規定的相應設計要求(例如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要求、設計基準、規範和標準等)都正確地體現在技術規格書、圖紙、程序或細則中。設計控制措施還必須包括確保在設計文件規定和敘述合適的質量標準的條款。必須控制對規定的設計要求和質量標 的變更和偏離。還必須制定措施,對構築物、系統或部件的功能起重要作用的任何材料、零件、設備和工藝進行選擇,並審查其適用性。
5.1.2必須在下列方面應用設計控制措施:輻射防護;人因;防火;物理和應力分析;熱工、水力、地震和事故分析;材料相容性,在役檢查、維護和修理的可達性以及檢查和試驗的驗收準則等。
5.1.3所有設計活動必須形成文件,使未參加原設計的技術人員能進行充分的評價。 5.3.1設計控制措施必須為驗證設計和設計方法是否恰當作出規定(例如通過設計審查、使用其他的計算方法、執行適當的試驗大綱等)。設計驗證必須由未參加原設計的人員或小組進行。必須由設計單位確定驗證方法,並必須按規定的範圍用文件給出設計驗證結果。
5.3.2當用壹個試驗大綱代替其他驗證或校核方法來驗證具體設計特性是否適當時,必須包括適當的原型試驗件的鑒定試驗。這個試驗必須在受驗證的具體設計特性的最苛刻設計工況下進行。當不能在最苛刻設計工況下進行試驗時,如果能把結果外推到最苛刻設計工況,並且試驗結果能驗證具體設計特性時,則允許在其他工況下做試驗。 6.1.1必須制定措施並形成文件,以保證在采購物項和服務的文件中包括了或引用了國家核安全部門有關的要求、設計基準、標準、技術規格書以及為保證質量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6.1.2為保證質量,采購要求必須包括(但根據情況不僅限於)下列方面:
(1)供方承擔的工作範圍的說明;
(2)根據條例、規範、標準、程序、細則及技術規格書等文件(包括其修訂版)對物項或服務所規定的技術要求;
(3)試驗、檢查和驗收要求以及任何有關這些活動的專用細則和要求;
(4)當需要到源地進行檢查和監查時,為此目的而進入供方設施、查閱記錄的規定;
(5)確定適用於物項或勞務采購的質量保證要求和質量保證大綱條款。並不要求所有的供方都要有符合本規定所有條款的質量保證大綱,但采購文件必須根據需要的程度,要求承包者或分包者提出符合本規定有關條款的質量保證大綱;
(6)確定所需要的文件,例如編寫並提交買方審核或認可的程序、細則、技術規格書、檢查和試驗記錄以及其他質量保證記錄;
(7)有控制地分發、保存、維護和處置質量保證記錄的規定;
(8)對處理不符合項進行報告和批準的要求;
(9)把有關的采購文件的要求擴展到下壹層次分包者和供方的規定,包括買方便於進入設施和查閱記錄的規定;
(10)提交文件限期的規定。 6.2.1必須將被評價的供方按照采購文件的要求提供物項或服務的能力作為選擇供方的基本依據。
6.2.2根據情況,對供方的評價包括:
(1)供用能表明供方以往類似采購活動質量的資料;
(2)使用供方新近的可供客觀評價的、成文的、定性或定量的質量保證記錄;
(3)到源地評價供方的技術能力和質量保證體系;
(4)利用抽查產品進行評價。 6.3.1必須對所購物項和服務進行控制,以保證符合采購文件的要求。控制包括由承包者提供質量客觀證據、對供方進行源地檢查和監查以及物項和服務的交貨檢驗等措施;
6.3.2如有必要,必須在雙方同意的地點,對規定的材料樣品保存壹段規定的時間並加以控制,以便提供做為進壹步檢驗的手段。
6.3.3證明所購物項和服務(包括用於核電廠運行、換料和維修的備件和更換件)符合采購文件要求的文字證據必須在安裝或使用前送到核電廠現場。這個證據必須足以證明該物項和服務滿足所有的要求。文字證據可以采用註明該物項或服務己滿足各項要求的合格證書形式,但必須能夠證明這些證書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