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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執業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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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被動受單位領導指使弄虛作假,未造成嚴重後果,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幾年未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

(三)未依法設置或者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四)未按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依據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提供給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不壹致。

(六)未按照規定使用文字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七)拒絕依法監督或者隱瞞、謊報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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