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價原則區別——唯壹性與可選性
客觀性是會計最重要的原則之壹,這是歷史成本計價方法最重要的前提,即資產是以購買時的價格或生產時的成本減去折舊,即凈歷史成本計價。而評估計價的標準是 “可選”的和“可變”的,價格標準有重置的標準、清算的標準、收益的標準等。也就是說,評估並不反映歷史成本和未來價格,而是反映某壹時點的重置價值、清算拍賣價值等。評估標準隨評估目的不同、財稅政策不同而進行具體選擇。
例如,會計計量按所費原則進行資產確認,按壹定準則判斷後,將所費在當期損益與資本支出之間進行計價,這對於壹致性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來說是妥當的。評估中對資產的確認就不是單壹原則,比如在產權轉讓的場合,不是根據所費原則進行資產確認,而是根據客觀性原則進行資產確認,無論資產的形成是否曾經有所費,以及所費是否已列入損益進行了補償,只要是現實存在的可以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壹律加以確認,並根據市場、成本和收益等不同情況進行估值。
(二)價值性質的區別——確定性與正確性“嗜好”
評估本身是壹種專業判斷,而不是壹種客觀事實,不管依據多麽充分,都不是給資產定價,而是壹種經濟咨詢和專家咨詢活動,這是資產評估的最重要的特點之壹。在某壹個適當區間內,幾個合格的註冊評估師對同壹資產的現實價值的判斷可能是有差別的。但這種差別並不影響到相關經濟行為的當事人依據評估結果對經濟行為作出取舍安排。這種專業估值的差別盡管帶有主觀的成份,但在本質上也是反映了資產現實價值本身存在多樣性這壹客觀現實。事實上,過去發生的同壹資產業務,在不同的會計個體歷史成本記錄上完全可能不壹樣,因而會計計量的唯壹性並沒有改變資產價值的可變性這壹客觀現實。正如本文前述,會計計量的準確性“嗜好”,恰恰導致了其不正確性,即“提供精確錯誤”。多種多樣的資產應該具有不同的計量特征,不同的目的往往決定資產的不同價值,同壹價值基礎也同樣有不同的價格類型,正是這種計量的靈活性,突破了壹味追求準確的思路,反而正確對企業獲利的全部基礎予以貨幣化,滿足了權益占有方對權益真實性關註的需要,保證了社會各利益方的合理利益。
(三)價值體現形式區別——“牛”和“牛肉”的關系
評估價值體現的是“牛”整的價值,是把牛作為資產計量,不是牛肉的簡單相加,因為單純的說“牛”值多少錢,對於不同的使用者來說,不同的使用方式(行為目的)來說,是可以有不同的價值的。對於獲得“牛”是為了出售“牛肉”者來說,關註的是從食用需求者能夠獲得的利益,理性投資者所支付 “牛” 的價格不會超過所出售“牛肉”所獲取的收益;而對於獲得“牛”是為了使用“牛”來犁地者來說,關註的是從耕種需求者所獲取的收益,對於理性的投資者而言,所支付“牛”的價格不會超過未來“牛”帶來收益的現值。這就是資產評估價值靈活的體現形式。它不會撇開“牛”整體以及如何產生收益等因素,僅根據當初得到“牛”的價格反映“牛”的價值。相反,會計計量恰恰是根據當初得到“牛”時的價格、或者“牛肉”的簡單相加來反映“牛”的價值的,這在權益變動時是任何利益方無法接受的。
(四)計價時機的區別——初始確認和連續確認
在中國,資產重新計價不是在任何時候都需要的,只有資產業務發生時才重新計價,也就是說需要時才有該業務。而會計只要經營就需不斷地計價。香港物業測量師的估值結果直接作為會計調賬的依據,也是源於物業市場價值的不斷變化,會計師借助物業測量師的專業力量,反映物業資產的現時價值,這是壹個體系,也是壹種需要。
資產評估計價與會計計量屬性的融合
從評估計價與會計計價市場性來看,資產評估與會計具有密切的聯系,其本源在於評估與會計在資產披露問題上均是關於資產確認、計價和報告的科學。從會計理論的發展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來看,資產評估與會計具有功能上互補性。
理論上講,企業之所以無需調整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會計數據,是因為對於壹個持續經營的特定主體來說,權益所有者關心的不是資產的公允價值,而是以權益為基礎依據的收益,而且從成本收益法則和信息的相關性而言,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會計信息更適用,更可靠,沒有通過資產評估來重新確認賬面價值的必要。中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各項財產物資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調整其賬面價值。
但從另壹種需要來看,作為收益重新安排的依據和基礎的權益壹旦發生變化(例如資產重組),權益所有者關註資產價值的程度遠遠超過收益的本身,在這方面包括國家資本在內的任何權益所有者都是壹樣的,這也是國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的出發點,即保護國有資產。任何權益所有者都清楚本文前面提到的,賬內反映的資產的歷史成本與公允的資產價值是背離的,作為完整獲利主體的企業收益並非完全、有時完全不是賬內資產產生的,也並不是從資本的本質(產生收益)的角度去計量資本的價值的,盡管是確定的(會計中的客觀性),但同時是不正確的,這就必然產生通過重新計量、反映資產公允價值,從而在公允價值的基礎上重新安排權益的需求。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壹) 符合條件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資本化。這壹規定體現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中,即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範圍擴大到某些存貨項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夠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如造船廠的船舶)。因為象大型船舶這樣的存貨,造船廠僅靠自有資金根本完不成,必須借助於銀行借款,而企業取得的銀行借款又分不清專門借款與非專門借款,原準則規定只允許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規定不夠合理。
(二) 取消了後進先出法。壹是因為改進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取消了後進先出法;二是因為後進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貨流轉的真實情況。
(三) 取消了移動加權平均法。因為移動加權平均法實質上是加權平均法的壹種形式,國際會計準則也沒有移動加權平均法。
(四) 明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采用壹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
三、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壹) 縮小了適用範圍。與原《企業會計準則——投資》相比,本準則僅規範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這壹規範與國際會計準則完全壹致。
(二) 對於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分別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采用不同的方法確定其投資成本,這主要是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相協調。
(三) 重新規範了成本法與權益法的適用範圍。成本法適用於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適用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上述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完全壹致。也就是說,對於納入合並範圍的子公司,母公司應以成本法核算,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即俗稱的“表上權益法”,完全不同於我國原來使用的“賬上權益法”。關於成本法與權益法適用範圍的變化,與相關國際會計準則協調壹致。
(四) 取消了長期股權投資差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四、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壹) 投資性房地產須單獨列報。企業持有的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非自用的部分,應按本準則的規定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單列“投資性房地產”項目。
(二) 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時,與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類似,應提取折舊(或攤銷)及減值;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此時不再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折舊或攤銷。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但是,國際會計準則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以公允價值模式為主。
五、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壹) 首次定義了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二) 取消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固定資產發生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與固定資產初始確認的原則相同,即該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也就是說,後續支出如果進行資本化,必須符合資產確認的條件。
(三) 規定了未來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等於未來處置固定資產所發生費用的現值,其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並計提折舊。此類費用對於核電站、海上石油鉆井平臺等大型固定資產尤為重要。企業確認的棄置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確認壹項負債。
(四) 重新定義預計凈殘值。壹是強調預計凈殘值應是現值,而不是終值;二是在企業準備出售固定資產時,應復核預計凈殘值(通常等於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這壹規定類似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的相關規定。
(五) 明確規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均屬於會計估計變更。
(六) 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六、 《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壹)明確了生產特產的分類。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對生物資產並沒有明確的分類要求。
(二) 規定企業應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生物資產。但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要求全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生物資產。
(三) 要求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減值準備,而且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但公益性生物資產不得計提減值準備。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壹)無形資產的定義發生了變化。新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把可辨認作為無形資產的基本特征,從而將商譽排除在無形資產準則之外;取消了無形資產必須是“長期資產”的限制,與國際會計準則的無形資產定義相同。
(二)允許外購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三)改革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新準則規定對企業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進行區別對待: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予以費用化;研究達到壹定的階段而進入開發程序後發生的費用,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允許資本化。我國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準則壹致,但美國會計準則規定所有研究開發支出均資本化,但這壹規定並沒有完全貫徹到所有準則中去。
(四) 根據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是否能夠確定分別采有不同的攤銷方法。使用壽命確定的無形資產,在其使用壽命內進行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攤銷。
(五) 取消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的規定。
八、《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資產,分別采用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計量。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否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是判斷非貨幣資產交換公允性的基本標準。判斷壹項非貨幣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主要考慮兩項因素:壹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在產生現金流量時間、金額、風險方面是否發生變化,以及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雙方是否具有管理關系——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非貨幣交易壹般不具有商業實質。這壹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壹致,與美國最近修訂的第154號準則完全相同。
3. 改變了非貨幣交易損益的處理方式。對於具有商業實質的非性資產貨幣交易,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確認資產處置損益和非貨幣交易損益;對於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交易,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交易的雙方均不確認損益。
九、《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壹)單列準則規定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準則主要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使用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會計處理進行了規範。
(二)引入的資產組及資產組組合。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這壹規定與定義與國際會計準則壹致。資產組組合,是指由若幹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包括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攤的總部資產部分。資產組在國際會計準則中稱作現金產出單元,而對資產組組合則沒有單獨定義。
(三) 明確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只有資產存在減值跡象時,才需要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但對因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四) 詳細規定了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資產賬面價值小於可收回金額時,資產即發生減值。
(五)明確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主要是為了防止利潤操縱,這也是我國新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性差異之壹,但與美國公認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相同。必須註意的是,根據該準則的規定,不得轉回的減值準備只包括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和按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準備;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規定,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提取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規定,存貨跌價準備可以轉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六) 單獨規定商譽減值。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難以獨立於其他資產為企業單獨產生現金流量,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國際會計準則也規定商譽只能進行減值測試,不得攤銷。
十、《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壹) 規範了職工薪酬所涵蓋的內容。職工薪酬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值得註意的是,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性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的範圍,意味著企業必須確認職工帶薪休假等類似福利所產生的負債。
(二) 統壹了各項社會保險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對於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有些企業全部計入管理費用,有些企業根據職工崗位分別計入成本費用。本準則規定所有的職工薪酬均應根據職工崗位分別計入成本或費用。
(三) 單獨規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支出的會計處理。對於滿足壹定條件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支出,企業應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十壹、《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1. 鑒於我國法律法規的限制,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會計只規定了類似於國際會計準則第26號中的設定提存計劃退休福利的會計處理,這也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性差別之壹。
2. 企業年金是壹個獨立的會計主體,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以及投資管理人的資產與賬戶要與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分開管理,分別核算。
3. 企業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資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 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報表由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註組成。
十二、《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壹)明確了股份支付會計規範的範圍。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企業為獲得商品而發行股份,不屬於本準則規範的內容,而國際會計準則所規範的股份支付包括通過發行股份而獲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
本公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價值計入當期損益。
十三、《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壹) 重新規範債務重組的含義,將讓步作為判斷債務重組的基本標準。新準則關於債務重組的定義與2001年修訂後債務重組準則相比變化較大,但與1998年最初發布的債務重組準則基本壹致。
(二)允許確認債務重組損益。債務人應確認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應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同時,對於以非貨幣資產進行的債務重組,債務人還要確認資產轉讓損益。
(三)債務重組形成的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
(四)債務人應當確認或有應付金額,但債權人不得確認或有應收金額。
十四、《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壹)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由或有事項導致的符合條件的現時義務,應確認為預計負債。
(二)預計負債的計量引入了中間值、概率及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確變成虧損合同的待執行合同的會計處理。如果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條件的,應當確認為壹項負債。例如,企業原簽訂的合同明確,企業將向購買方按每單位100元銷售壹批商品,但在資產負債表日,該商品的進價已經達到110元,企業履行該合同必定虧損,企業應對履行上述合同可能產生的虧損計提預計負債。該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相壹致。
(四) 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為預計負債,但可以為符合條件的重組確認預計負債。
十五、《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壹)收入定義變化。新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該定義引入要素定義的資產負債觀,表明我國會計準則制定部分地轉向了資產負債觀,與國際會計準則逐漸趨同。
(二) 明確銷售商品的合同價或協議價與公允價值差額的會計處理。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這壹規定實質上引入了貨幣時間價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劃分商品(或勞務)收入與利息收入。
十六、《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本準則與原《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差異不大,在此不予贅述。(續)
十七、《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壹) 政府補助全面采用收益法進行會計處理。我國原來許多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應采用資本法進行會計處理,即將政府補助計入資本公積。而《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的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政府補助均采用收益法,即將政府補助均計入收益。本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全面趨同,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補助。
(二) 將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然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計入當期損益。
(三)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