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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無形資產核算範圍的原則

對於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等,由於價值比較容易確認,核算成本較低,應當納入無形資產的核算範圍,在這些問題上理論界和實務界也已經達成了***識。而對於商譽、人力資源、知識資本、顧客資源、供應渠道等資源,則應分別情況處理。

(壹)關於商譽的會計核算

對於自創的商譽,不應當將其納入無形資產的核算範圍,而對於企業並購活動中發生的商譽,則應當予以核算。這是因為,自創商譽的形成是壹個長期的過程,價值構成復雜,形成成本具有不可驗證性,為企業帶來的收益也經常波動,對其準確計量比較困難。

而且,筆者認為對自創商譽進行確認並不符合歷史成本原則。這是因為企業的有形資產和其他無形資產可能因為時間的變化而發生增值,但出於歷史成本原則的考慮,我們在進行會計處理時,並不對這些增值進行核算。這時如果核算自創商譽,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對這部分資產的增值進行了間接確認,不符合歷史成本原則。而對於企業合並產生的商譽,其價值的計量比較簡單,而且這種情況下對其他各項資產也進行了評估,考慮了其增值,因此就應當將其納入會計核算的範圍。

(二)關於人力資源等的會計核算

對於人力資源、知識資本、顧客資源、供應渠道以及企業組織架構等,由於對其進行計量比較困難,目前不應納入會計核算的範圍。盡管這部分無形資源可能會給企業帶來額外的收益,但這種收益的實現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並對其他資產具有很大的依賴性。而且從產權的角度來看,很難說他們為企業所擁有,並不完全符合資產的定義。對這些資源進行區分、進行計量也相當困難,如果強行將它們納入無形資產進行核算,並不能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相反會導致會計信息質量的下降,最終影響決策質量,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與我們核算無形資產的初衷背道而馳。

實際上,這些資產的價值已經由在企業的利潤表進行了反映,而且利潤表的反映有時更準確,更合理。超額收益就是企業擁有某些特殊資源的體現,正是因為企業收益的不同,我們才能夠從收益出發而不是傳統的從資產出發去正確估計企業的價值。筆者認為,如果將所有無形的資源納入會計核算體系,將會使所有企業的資產收益率相等,也就是說等量資本產生等量利潤,那時或許利潤表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那麽我們憑什麽去確定企業的價值呢?這個問題有待以後進壹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