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1.月銷售額在65438+萬元(含)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未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