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負債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負債:
1.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3.未來需要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或者可以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企業將根據該合同交付數量可變的自身權益工具。
4.未來需要或可以用企業自有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金額的自有權益工具換取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如果企業向所有現有同類非衍生自身權益工具的持有人按相同比例發行配股、期權或權證,使其有權按比例將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兌換成固定數量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則該配股、期權或權證應歸類為權益工具。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應歸入權益工具的可再出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有義務按比例向對方交付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要求自身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2.應付賬款是金融負債嗎?
應付賬款是金融負債。
延伸信息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應分為以下兩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2.其他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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