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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立法目的】為了高標準、創造性地發展橫琴新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和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第三條【發展定位】發揮橫琴新區毗鄰港澳的區位優勢,推進與港澳的緊密合作和壹體化發展,逐步把橫琴新區建設成為帶動珠三角、服務港澳、率先發展的粵港澳緊密合作示範區。第四條珠海是橫琴新區的發展主體。第五條【開發模式】橫琴新區開發堅持面向世界、港澳優先、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模式。第六條【發展理念】橫琴新區發展堅持生態優先,建設人口均衡、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第七條【區域合作】支持澳門全面參與橫琴新區發展,加強與香港交流合作,為珠江壹體化、珠江口西岸創新發展和西江流域開放提供平臺。第八條【產業發展】橫琴新區重點發展商務服務、金融服務、休閑旅遊、文化創意、科教研發、高新技術、中醫藥等現代服務業。第九條【支持創新】鼓勵、支持和保護橫琴新區開展行政管理體制、經濟管理體制、城市管理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活動。第十條【法治橫琴】本市國家機關和橫琴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借鑒港澳先進治理經驗和市場運行規則的國際規則和慣例,為把橫琴新區建設成為公平、公正、廉潔、高效的法治區發揮職能作用。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十壹條設立橫琴新區發展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決策委員會),決定橫琴新區發展的重大事項。

決策委員會由市有關部門、橫琴新區和市人民政府的負責人組成。第十二條【管委會】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橫琴新區的行政機構,在決策委員會的領導下,依法管理橫琴新區的經濟和社會事務。

中央軍委每年向委員會報告工作,並向社會公布工作報告。第十三條【決議委員會的職責】決議委員會負責審議和決定下列事項:

(1)橫琴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橫琴新區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與港澳合作開發項目;

(三)管委會要求需要與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協調的事項;

(四)委員會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咨詢委員會】委員會設立橫琴新區發展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詢委員會),作為橫琴新區發展的咨詢機構。

咨詢委員會由13至19名委員組成,任期三年,包括專家學者、港澳人士和行業代表。咨詢委員會成員應由委員會聘用。咨詢委員會的咨詢方式、工作程序和運行費用由章程規定。

咨詢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咨詢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會議事務,秘書處辦公用房由管委會提供。第十五條【咨詢委員會的咨詢】決策委員會認為決策事項需要聽取咨詢委員會意見的,管委會應當將相關資料發送咨詢委員會秘書處。咨詢委員會根據公司章程提交其意見。

管委會應當每年向顧問委員會通報橫琴新區的開發建設情況。第十六條【咨詢委員會的監督】咨詢委員會可以對提出咨詢意見、開展調查活動、要求管理委員會作專項工作報告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決策事項的實施進行監督。

咨詢委員會應向最終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第十七條【市級行政權力的行使】管委會依法行使部分市級行政權力,管委會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相關行政決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管委會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機構。管委會的工作機構行使市壹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權。第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廣東省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先審查後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許可或者批準的事項。管委會負責審核上報相關材料,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第十九條【分支機構】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壹般不在橫琴新區設立分支機構。確需設立分會的,分會領導成員在任免前應當書面征求管委會的意見。第二十條【自主人事權】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編制條件下,橫琴新區可以自主決定處級以下公務員的任免、調動,事業單位人員的招聘,建立新的人事薪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