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委員會由市有關部門、橫琴新區和市人民政府的負責人組成。第十二條【管委會】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橫琴新區的行政機構,在決策委員會的領導下,依法管理橫琴新區的經濟和社會事務。
中央軍委每年向委員會報告工作,並向社會公布工作報告。第十三條【決議委員會的職責】決議委員會負責審議和決定下列事項:
(1)橫琴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橫琴新區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與港澳合作開發項目;
(三)管委會要求需要與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協調的事項;
(四)委員會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咨詢委員會】委員會設立橫琴新區發展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詢委員會),作為橫琴新區發展的咨詢機構。
咨詢委員會由13至19名委員組成,任期三年,包括專家學者、港澳人士和行業代表。咨詢委員會成員應由委員會聘用。咨詢委員會的咨詢方式、工作程序和運行費用由章程規定。
咨詢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咨詢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會議事務,秘書處辦公用房由管委會提供。第十五條【咨詢委員會的咨詢】決策委員會認為決策事項需要聽取咨詢委員會意見的,管委會應當將相關資料發送咨詢委員會秘書處。咨詢委員會根據公司章程提交其意見。
管委會應當每年向顧問委員會通報橫琴新區的開發建設情況。第十六條【咨詢委員會的監督】咨詢委員會可以對提出咨詢意見、開展調查活動、要求管理委員會作專項工作報告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決策事項的實施進行監督。
咨詢委員會應向最終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第十七條【市級行政權力的行使】管委會依法行使部分市級行政權力,管委會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相關行政決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管委會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機構。管委會的工作機構行使市壹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權。第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廣東省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先審查後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許可或者批準的事項。管委會負責審核上報相關材料,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第十九條【分支機構】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壹般不在橫琴新區設立分支機構。確需設立分會的,分會領導成員在任免前應當書面征求管委會的意見。第二十條【自主人事權】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編制條件下,橫琴新區可以自主決定處級以下公務員的任免、調動,事業單位人員的招聘,建立新的人事薪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