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譽屬於不可辨識的無形資產,因此無法單獨進行轉讓、出租等經營活動,也無法直接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減值測試評估對象通常是包含該商譽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的組合。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在商譽減值測試時,需要先辨識、確定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並且由於商譽是出現在企業合並口徑的財務報表中,此時的報告主體是虛擬的合並口徑報告主體,不是單體的母公司報告主體,也不是單體的子公司報告主體。因此在進行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辨識時,需要在合並口徑的報表中辨識出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的組合,而不是在母公司的報表或子公司的報表中辨識。
目前,絕大多數商譽減值測試報告中均沒有與商譽相關資產組辨識這壹程序,而是簡單選擇當初並購時的並購對象的股權作為評估對象。這種處理方式不符合會計準則對商譽減值測試的相關規定。
商譽產生的前提是並購對象必須形成壹個或者多個業務資產組。壹個並購可能會形成對應不同業務資產組的商譽,需要針對不同業務資產組的商譽分別進行減值測試。因此,必須先進行相關資產組的辨識與確定。商譽大多是通過並購企業股權而形成的。壹旦並購完成,計量商譽的單元就改變為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不再是原被並購企業股權。減值測試時,不再以該企業股權作為評估對象。
很多減值測試報告中還包括非經營性資產、溢余資產等。這些資產明顯與商譽無關,包含在報告中不正確。在相關業務中,減值測試需區分不同業務板塊進行。但實務中,將不同業務混在壹起測試非常普遍,主要表現為:不同業務形成的商譽沒有分別計量,沒有分別進行減值測試;商譽初始形成的業務不再繼續,企業更換了主營業務,但減值測試時,將原主營業務的商譽“變更”為新主營業務的商譽;企業原主營業務持續,但又新增業務,對原主營業務的商譽進行減值測試時包括新增業務收益等。這些做法都不正確。
“可回收金額”理解不清
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是該資產在現有企業按照現有的經營模式持續經營前提下未來現金流的現值。評估準則中定義的在用價值,是指將評估對象作為企業組成部分或要素資產,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對所屬企業的貢獻的價值估計數額。企業組成部分或者要素資產按其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對所屬企業貢獻的價值估計數額就是需要采用未來預計的現金流進行計量。因此可以認為相關會計準則定義的可收回金額中的“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就是該資產的“在用價值”。
在用價值與公允價值並不相同。在用價值會受到使用者能力、經驗等因素的影響。當然,不考慮這些影響時,在用價值會達到市場參與者的平均水平,成為公允價值。目前,在許多減值測試報告中,對采用收益方式測算“在用價值”和“公允價值”存在著理解不清晰、處理不恰當的情況,主要表現為:將估算在用價值的收益法與估算公允價值的收益法混為壹談;在測算與商譽相關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時,僅考慮資產組的整體轉讓,不考慮資產組的“拆整賣零”方式轉讓。在測算與商譽相關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時,理論上存在兩種轉讓模式:將該資產整體轉讓;將該資產拆散,分別轉讓各單項資產。在這種情況下,估算每壹單項資產的轉讓公允價值時,需按各單項資產最佳使用前提估算。
在用價值測算的現金流模型選用不正確
資產減值準則規定: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不應當包括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與所得稅收付有關的現金流量。如果用於估計折現率的基礎是稅後的,應當將其調整為稅前的折現率。
收益模型中常見的包括全投資現金流模型和股權投資現金流模型兩種。
在計算股權現金流的公式中,經營凈利潤應包含利息支出,現金流計算中還包括負息負債本金的增加等。這些顯然屬於籌資活動的現金流事項。根據相關會計準則規定,在用價值測算的現金流中不應該包括利息支出、負息負債本金的增加等事項,因此股權現金流模型不適用於資產減值測試,當然也不適用商譽減值測試;相反,全投資現金流模型中則不包含上述籌資活動的現金流事項,也就是說商譽減值測試應該采用全投資現金流模型。
相關會計準則還規定,在用價值測算的模型中不應該包括與所得稅收付有關的現金流量。如果用於估計折現率的基礎是稅後的,應當將其調整為稅前的折現率。這些規定都要求在進行與商譽相關資產組在用價值測算時,應該采用稅前現金流,而不能采用稅後現金流,同時折現率應該采用稅前的折現率。這裏的所得稅指的是會計報告主體的所得稅。
主要市場不明確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假定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有序交易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進行。不存在主要市場的,企業應假定該交易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最有利市場進行。
主要市場,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躍程度最高的市場。
最有利市場,是指在考慮交易費用和運輸費用後,能夠以最高金額出售相關資產或者以最低金額轉移相關負債的市場。
明確主要市場是進行商譽減值測試的基礎,因為商譽減值測試的相關市場數據、對比案例等都應該在主要市場上選取,不明確主要市場就無法確定評估中所選擇的相關參數是否合理、準確。
比較典型的案例是國內上市公司收購境外標的公司,形成非同壹控制下的並購所形成的商譽進行減值測試。應首先明確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的主要市場是國內市場還是境外市場。選擇不同市場,就要選擇不同參數,也會有不同結果。另壹種案例是反向收購。其實質是標的企業收購上市公司。此時,在合並報表上反映的商譽是標的企業收購上市公司業務的商譽。在其形成過程中,實質是標的企業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收購股權,但收購完成後進行商譽減值測試,評估對象不再是上市公司股權,而是其業務資產組。此時,主要市場發生了實質性改變。
同時,公允價值計量相關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並首先使用第壹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最後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在選擇估算公允價值的方式時,應該遵循上述原則。
處理“在建工程”的方式不恰當
根據資產減值準則和資產減值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中如果包含“在建工程”等在建資產,應當將其納入評估預測範圍,也就是需要考慮其未來達到完成狀態的所有投資,同時也需要考慮其未來所產生的收益。
不能按照目前企業價值評估中將其作為所謂非經營性資產加回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