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實施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9年第202號)第壹條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應當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扣除限額的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擴展數據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 41),從2016 1至2020 65438+。
化妝品制造或銷售、藥品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 41),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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