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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煤炭再銷售,會計分錄怎樣做

1、壹般納稅人企業購入煤炭,取得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發票,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銷售煤炭時,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月末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擴展資料: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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