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費用。承租人最初產生的直接費用通常包括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費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其會計處理是: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租賃資產和負債以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記錄,貼現率為投資者的租賃利率。在這種情況下,貢獻率應以投資者的租賃利率為基礎。租賃資產和負債按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入賬,並以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在這種情況下,應以租賃合同約定的利率作為分攤利率。
擴展數據:
融資租賃的相關要求規定:
1.出租人應定期檢查未擔保的殘值。有證據表明未擔保余值減少的,應當重新計算租賃利率,將當期凈投資的減少確認為當期損失。在以後期間,應根據修正後的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
2.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值收回的,應當在原確認損失金額內轉回,並重新計算租賃利率。其中,租賃投資凈額、最低租賃付款額與融資租賃中無擔保殘值之和的差額以及未實現融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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