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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確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維護和保障其合法權益,按照市場化原則逐步規範和發展中電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英文名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縮寫為CEC。

第三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是以全國電力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組織為主體,包括電力相關行業代表性企業和行業組織的自律性全國性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CEC的宗旨是服務,即根據會員單位的需求為會員服務,代表會員利益,反映會員呼聲,依法維護會員權益;依據行業法規實施行業自律管理,服務整個行業發展;接受政府的委托,服務政府和社會。

CEC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國際電聯設立常駐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國際電聯總部)和其他服務機構,建立和完善服務網絡。第六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受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SERC)領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中國會展中心的住所為:中國宣武區白光路2號1號;郵政編碼:100761;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壹)研究電力工業改革和發展,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參與制定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和體制改革;

(二)制定行業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秩序;

(三)反映會員和行業企業的訴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會員和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相關聽證會;參與處理國際貿易事務中的有關爭端;

(五)組織開展行業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等相關工作;

(六)組織本行業的職業技能鑒定、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七)組織並參與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價和推廣應用;組織現代管理研究,負責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價、推廣和應用;開展相關咨詢服務;(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智力;

(九)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管理中國電力教育基金會;舉辦展覽和技術交流與合作;編輯出版行業刊物、電力史等。;

(十)經主管單位授權,受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委托,負責行業統計和行業信息發布,開展行業法制教育,開展電力標準化和電力建設定額,負責行業可靠性管理;完成主管單位交辦的相關工作;

(十壹)委托行業協會代管;指導電力行業協會的發展和建設。

第三章成員

第九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十條申請加入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單位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電力企業事業單位、電力行業組織以及電力相關行業的代表性企業和行業組織;

(二)支持並遵守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國際電聯並申請入會。

第十壹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證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發行。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相關會議或活動;

(三)優先獲得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國際電聯的服務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參與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執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決議和電力行業規章;

(二)維護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委托或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和要求,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向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提供本單位改革發展的重要信息、研究成果、重要建議和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會員申請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會議並交回會員證,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總部向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後予以公告。

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協會會議和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總部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後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成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常務理事會予以除名並公告。

第四章組織和人員

第十六條中紀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行業協會按照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規定的辦法協商選舉產生;特殊情況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總部與相關企事業單位協商產生。

會員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第十七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名譽主席;(四)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使用情況報告;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提交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合法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應當經SERC審核,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批準。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理事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全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它在國會閉會期間領導理事會的工作,並對國會負責。

中央選舉委員會理事會的任期與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顧問的聘用;

(五)向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會費使用情況;

(六)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處、專業(管理)委員會和實體;

(八)領導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決定增加或調整部分董事或執行董事,但增加或調整董事的數額不得超過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總數的65,438+0/5;

(十)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壹)審議和決定國際電聯的年度工作計劃;

(十二)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壹般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四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壹條第1、3、4、6、7、8、11和12款的職權。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副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常務理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經董事長提議,可以隨時召開。特殊情況下,可以通過通訊方式持有。

第二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國際電聯總部和分支機構、專業(管理)委員會、研究、咨詢等機構和信息服務網絡。

第二十八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任職資格如下: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電力行業享有較高聲譽;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主席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按照工作隊伍適度年輕化的原則,常務副主席、專職副主席、秘書長換屆時年齡壹般不超過60周歲。

第三十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任期與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理事會的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壹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主席是聯合會的法定代表人。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4)領導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總部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主持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日常工作。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專職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完成職責。

第三十四條。根據老、中、青相結合的原則,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在本部門配備專職人員。本部門的專職人員應在成員單位進行臨時培訓。試行部分工作人員聘任制,部分工作人員由成員單位委派,並定期輪換。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二)行業服務專項業務服務費;

(三)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托的服務項目的定額補貼或政府補助;

(五)境內外企業、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資金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年度會費和專項服務經費的使用應由社會中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加強對分支機構的財務監管,確保附屬機構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行,並接受審計。

第三十八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中電聯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法定代表人變更或更換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SERC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中電聯的資產。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綜合部提出,SERC審核,常務理事會討論,理事會通過,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章程修改通過後15日內報民政部審批。

第四十三條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內,因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確需修改本章程部分條款時,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總部應當在聽取會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報SERC審批後,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 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審議通過,並按規定報民政部批準。

第七章終止

第四十四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五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終止動議,應在提交SERC審核後,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終止前,應當在SERC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中國環境保護協會終止。

第四十八條國際電聯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SERC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國際電聯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於2004年2月6日經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