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金人慶
2005年1月22日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壹)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審計;
(4)資本和基金會計;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
(六)工資、成本和財務成果的核算;
(7)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
(8)總賬;
(九)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10)會計機構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或者評定,不得從事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財政部委托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財政部委托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第六條財政部委托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遵守會計及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基本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含五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壹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具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專業學位(或學歷)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5級)。
前款所稱會計專業包括:
(1)會計;
(2)會計電算化;
(3)註冊會計師的專業化;
(4)審計;
(5)財務管理;
(6)財務管理。
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範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壹)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
(三)考試工作的實施情況;
(四)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考風考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名方式、考試科目、考試規則及相關要求,並在考試結束後30日內將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申請人,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確定。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並持有下列材料:
(壹)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2)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近期同壹底片壹寸免冠照片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並通過財經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考試的申請人,還須持有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辦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時,應當出具書面憑證,註明日期並加蓋其專用印章。
第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決定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樣式和編號規則由財政部統壹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和發放工作,並於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上壹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發放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會計從業資格的憑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不得塗改或者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十條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
持證人每年應參加不少於24小時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壹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並公布持證人員繼續教育計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負責制定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的監督和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進行註冊。
持證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登記表,憑所在單位或者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從事會計工作證書進行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註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在同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調動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動登記表,憑調動單位出具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會計工作證明辦理調動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調動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動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註冊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動手續;並在辦理轉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轉出登記表、轉出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證明到轉出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入手續。
第二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錄和更新持證人員的下列信息:
(壹)持有人的基本情況及登記、變更、轉讓情況;
(二)持證人從事會計工作;
(三)持證人員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受到表彰和獎勵的;
(五)持證人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受到處罰。
持證人學歷或者學位、會計專業技術崗位資格以及前款第(壹)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化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變更從業檔案信息。
第二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變更和轉讓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相關申請登記表的示範文本。相關申請登記表應當放置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辦公場所,免費提供。報考人員也可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進行登記;
(二)持證人從事會計工作並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三)註冊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的情況;
(四)持證人繼續教育。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範培訓市場,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弄虛作假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全部考試成績。
第三十壹條以虛假學歷、虛假證書等手段,逃避考試科目而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二條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註冊、轉移註冊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證書持有人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行為之壹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本單位委派(聘用)未經註冊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委派(聘用)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將舉報人的姓名和資料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個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居民以及外國居民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5+0年3月6日起施行。財政部2000年5月8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資[2000]5號)、2000年9月13日發布的《關於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若幹問題的解答》(財稅[2000]13號)、2002年7月,
沒有文憑限制,會計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畢業後兩年內可免試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