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概念模糊不清,缺乏壹致性
所得稅會計準則對其概念沒有具體明確的解釋,只是明確陳述了具體的準則。這讓人很難琢磨所得稅會計是壹個什麽樣的概念。不僅沒有具體解釋所得稅會計,其他相關概念即使重復也是晦澀難懂。如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資產計稅基礎是指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納稅經濟利益中扣除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金額。計稅基礎,壹項資產,和計稅基礎,壹項負債,都是計稅基礎,但不是從同壹個角度定義的。語言的使用就像妻子的裹腳布――又臭又長又不合邏輯。所以整個準則讀起來生硬,難以理解。
(二)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太多,缺乏平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而《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是財政部制定的。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法律地位高於《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號——所得稅》。前者是宏觀稅收的考量,後者是微觀行為的規制。因此,所得稅法和會計準則有許多不同之處。在制定標準時,應該考慮如何平衡兩者之間的差異。但《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並未考慮與稅法的平衡。只是壹味強調會計準則的技術特征,導致稅法與會計的差異太多,給基層會計人員和稅務人員的工作帶來壹些不必要的麻煩。
(三)會計準則過於復雜,企業缺乏應用動力。
目前我國仍處於市場經濟轉軌階段,所得稅會計準則只要求在上市公司執行[1]。在這種情況下,所得稅會計準則沒有對中小企業做出明確的規定。因為中小企業會計核算的主要目的是納稅,所以往往選擇簡單易行的核算方法。在大企業所得稅會計方法的選擇上,大部分人會選擇應交稅費法和遞延法,少數人會選擇負債法。在國企所得稅會計方法的選擇上,應付稅法也占了壹半以上,其次是遞延法,少數人會選擇債務法。這說明大多數企業更願意理解和接受應納稅法。那些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企業,為了符合規定,大多是上市公司。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冒進只會增加企業轉型的成本。
(四)會計和稅務人員整體素質低。
制約我國會計發展的瓶頸是會計人員的素質水平。目前,我國會計人員素質堪憂。首先,會計人員只是結構失衡。其次,專業素質低。而且思想道德素質不高。最後,法制觀念淡薄。合格的會計人員應該能夠理解並有效執行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因此會計人員必須學法、知法、懂法、守法。會計人員還應具有敏銳的洞察力和準確的判斷力,能夠對復雜的會計和稅法之間的差異做出及時的判斷。
稅務人員的監督和指導在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執行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有效的監督和指導有利於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順利實施。而國內的現狀是,懂會計和稅法的專業人才少,更不用說會計和稅法的運用了。這使得企業在面臨所得稅處理問題時,無法得到稅務機關及時的解決方案和建議。
二,完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對策
(壹)相關概念的壹致性
首先,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概念要清晰、不含糊、明確、易懂。在完善其他相關概念時,盡量用專業術語堆砌,不能生搬硬套別人的做法。在借鑒其他國家的相關表述時,要結合我國的實際具體情況,做出壹個中國人理解和接受的正常的定義。對於相同或相似的概念,可以給出壹個易於理解且內在符合邏輯的表述[2]。或者以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為例。它們實際上是稅法中資產和負債的概念。在收付實現制下,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是資產計稅基礎和負債計稅基礎。這個定義對應的是完全負債權責發生制下的資產負債定義,不僅容易理解,而且可以防止混淆。
(二)合理對待稅收差異會鼓勵企業自發使用。
平衡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差異,有利於引導企業積極學習和運用所得稅會計準則。稅務機關的研究人員應加強與會計研究人員的溝通和合作,只有他們共同研究和討論,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才能得到協調。在不平衡的情況下,可以遵循特殊情況下特殊處理的原則,如對重要差異采用稅收影響法,對不太重要的差異采用應納稅額法[3]。
(三)提高會計和稅務人員的素質
信息時代,會計人員首先要有會計信息的概念。其次,資格證書是前提,是對會計專業知識掌握程度的評價。此外,還應加強審計、財政、金融、稅法、經濟管理、法律、外語等相關知識的學習,及時了解國內外會計相關動態,落實黨和國家的相關政策。
納稅人還應提高政治素養,了解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應用,熟悉會計與稅法的區別。這樣,在面臨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時,稅務人員可以及時給出建議,及時處理問題。
綜上所述,所得稅會計準則執行中還存在壹些問題,如基本概念模糊不清、不壹致,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過大,缺乏平衡性,會計準則過於復雜,企業應用動力不足,會計和稅務人員綜合素質不高等。因此,在完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對策方面,首先是相關概念的壹致性,其次是合理處理納稅差異,鼓勵企業自發利用,最後是提高會計和稅務人員的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