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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校外培訓機構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1。依法審批登記。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嚴格執行“先照後證”制度,證照齊全方可開展培訓。

2.依法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納入法制軌道,進行管理。具體來說,要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加強日常監管,切實規範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及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2。明確設定標準。

(3)確定設置標準。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準;省內各市之間差距較大的,可授權市教育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並報省教育廳及有關部門備案。

(4)遵循基本要求。地方標準必須滿足以下基本要求。在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壹培訓期間年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保證不擁擠,便於疏散;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環保、衛生和食品管理法規的要求。通過為參與者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手段,可以預防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在師資條件上,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培訓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的教師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受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協議。雇用外國人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在管理條件上,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確保辦學方向正確。必須有規範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必須明確培訓目的、業務範圍、議事決策機制、經費管理、保障條件、服務承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