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轉換債券是指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願意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屆滿,並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增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結束後行使將債券按預定轉股價格轉股的權利,發行公司不得拒絕。這種債券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可轉債持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
2.可轉換債券是指債券持有人可以在發行時以約定的價格轉讓債券的債券,可轉換債券是指債券持有人可以在壹定期限內以壹定的比例或價格轉換為壹定數量的其他證券的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也稱為可轉換債券。它是壹種特殊的公司債券,可以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條件下轉換為普通股。可轉債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征。公司發行的具有轉換特征的債券。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承諾在壹定期限內按照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可轉債的優勢是普通股沒有的固定收益和普通債券沒有的升值潛力。
3.特征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征。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①債權
與其他債券壹樣,可轉換債券也有指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在到期時持有債券並收取本息。
②股權。
可轉債在轉股前是純債券,但轉股後,原債券持有人從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分紅,也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公司的資本結構。
③可兌換
1.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轉股是投資者享有的選擇權,但普通債券中沒有。可轉債在發行時有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如果債券持有人不願意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屆滿,並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增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結束後行使將債券按預定轉股價格轉股的權利,發行公司不得拒絕。由於其可兌換性,可轉債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債,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可轉債持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
2.可轉債兼具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性,對企業和投資者都有吸引力。1996,中國市政府決定選擇符合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試點。1997頒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範和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3.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期權的特征。壹方面,投資者可以選擇是否轉股,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壹方面,可轉債的發行人有權選擇是否執行贖回條款,支付比無贖回條款可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期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重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資者和發行者的風險和收益,可以用來對沖股票,獲得更確定的收益。
4.時好時壞;起伏波折
1.日波動是指壹天的波動幅度,以百分比表示。比如,基金每日上漲2%,意味著較前壹交易日上漲2%。日漲跌是指壹只股票(或市場)漲了多少(如果市場單位是點),單位是元(或點)。漲跌幅是當日漲跌幅與前壹日收盤價的比值,以百分比計算(和市場壹樣,是百分比),沒有單位。
2.基金分配的對象是凈收入,即基金收入扣除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扣除的費用後的余額。這裏所說的費用壹般包括:支付給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支付給托管人的托管費、支付給註冊會計師和律師的費用、基金成立時發生的開辦費等費用。壹般來說,本年度的基金凈收益要先彌補上壹年度的虧損,才能進行本年度的收益分配;本基金今年凈值虧損,不適合分配。無論是封閉式基金還是開放式基金,收益分配的對象都是特定日期持有基金份額的投資者。管理公司通常需要指定最後的登記日才能獲得收益分配權,當日交易後列入基金持有人名冊的所有投資者都有權獲得這壹收益分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