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差旅費發生前的審批
機關單位員工在出差前,需根據出差事由、目的地、時間等要素,向所在單位提出差旅費預算申請。單位領導或財務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批,確保出差事由合理、預算金額適當。
二、差旅費發生後的憑證收集與報銷申請
出差期間,員工需妥善保管所有與差旅費相關的憑證,如車票、住宿費發票、餐飲費發票等。出差結束後,員工需按照單位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差旅費報銷單,並附上相關憑證。
三、差旅費報銷的審核與支付
員工提交報銷申請後,單位財務部門對報銷單及所附憑證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報銷金額與預算的壹致性。審核通過後,財務部門將報銷款項支付至員工個人銀行賬戶。
在差旅費報銷過程中,員工應嚴格遵守單位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虛報、冒領差旅費。同時,單位也應加強內部管理,確保差旅費報銷的合規性和透明性。
綜上所述:
機關單位差旅費報銷需遵循嚴格的程序與規定,包括出差前的審批、出差後的憑證收集與報銷申請,以及報銷的審核與支付。員工應遵守單位規定,確保費用支出的合規性;單位也應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差旅費報銷的透明度和效率。
法律依據: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標準報銷。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十四條規定: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