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記管理費-安全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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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產量,不知道妳是什麽行業的。請看文件。
兩部門出臺措施:礦山企業安全費用按產量按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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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2006]366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發布了《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頒布實施,是落實今年國務院制定的12安全生產永久措施的重要舉措,對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控制和減少建築施工傷亡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現將《辦法》轉發給妳們,請結合建築業的特點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6年12月25日發布的新聞稿
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6]4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06年12月8日
附件: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維護企業、職工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采礦、建築施工、危險貨物生產和道路運輸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
國家對煤礦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礦山和河砂開采、采金船作業、小型磚瓦粘土礦及其他危險性較小的非煤礦山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改善和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四條安全費用的財務管理遵循“企業提取、政府監管、保障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采礦是指石油天然氣、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生產、閉坑及相關活動。
建築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和礦山建設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和裝修工程。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壹覽表》(GB12268)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生產的危險品和民用爆炸物品。
道路運輸是指用機動車運送旅客和貨物。
第二章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第六條礦山企業安全費用按照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料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地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礦山,每噸22元;
(5)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65438 0元,地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不足50萬噸,最大采高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和鋪路的,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和廢石場綜合利用的尾礦和低品位礦石。
第七條煤系、與煤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下開采的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和鐵路下開采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批準,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準,但提高後的提取標準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
第八條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作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房屋建築工程、采礦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計入工程造價,招標時不得刪除。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危險品生產企業應當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提取依據,采取超額累計提取的方式,按照以下標準按月提取:
(1)年實際銷售收入在654.38+00萬元(含)以下的,按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654.38+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按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654.38+000萬元至654.38+000萬元(含),按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超過654.38+000萬元的,按0.2%提取。
第十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以經營收入為計提基礎,按照以下標準按月提取:
(壹)客運業務按0.5%提取;
(二)壹般貨運業務按1%提取;
(3)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服務按1.5%提取。
第十壹條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安全費用專用賬戶余額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壹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企業可以緩繳或者減繳本年度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業[2003]143號)和國家統計局《中小企業統計分類方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頒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提取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應按本辦法進行調整;高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
(壹)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改進、改造和維護支出,包括:
1.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綜合防塵、地質監測、防火、防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和防治滑坡的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尾礦庫(壩);
2.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倉庫等作業場所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護堤或者隔離作業等設施設備;
3.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設備設施是指對車輛安全狀況的檢測和維護系統以及附在車輛上的安全設備。
(2)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支出。
(3)安全生產檢查評估支出。
(4)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的評估、整改和監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
第十五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在專賬中核算,按規定的範圍安排使用。年度結余結轉下壹年度使用。當年計提的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後,可以按照壹定比例集中管理和使用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和管理的程序、職責和權限,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企業使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山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計入成本(費用),不計入安全費用。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不計入安全費用。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已經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範圍不再包括安全生產使用。
第二十條危險物品生產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安全費用余額應當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生產或者儲存在危險物品中的設備、庫存產品和原材料所需的費用。
第二十壹條企業因產權轉讓、企業改制等所有制結構或組織形式發生變化,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和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營業或者依法清算時,剩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當期收入或者清算收入。
第四章金融監管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並按規定使用。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企業應當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65日+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