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熱水器有報廢期嗎?有的話查壹下,看是否過了報廢期,明白什麽意思吧。
根據那個條款,妳沒什麽過錯,房東也沒什麽過錯,熱水器只是壹個部件壞了,維修壹下還可以用,那妳就要承擔維修費用。
自己的過失所致,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妳是無法用對方沒有盡到提醒義務來抗辯的。而且妳入住後熱水器的完好性能妳也沒有檢查,只好自認倒黴。
不過妳可以以格式合同條款顯失公平或者沒有盡到相應的提醒註意義務來抗辯。
還有,在不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雙方是可以約定各種事宜的,也就是約定可以優先於法定。
供參考。
假定妳應該賠償,那麽賠償的實際金額應該是使用六年後的剩余價值,不會按購買價值計算。首先是恢復原狀也就是修理,如果不能修好或者修復價值過高的話,就只能作價賠償,具體的賠償數額由物價等部門根據實物具體評估作價。妳說的我也很同意,都六年了,也該壞了,再說也沒多大價值了吧。
既然是這樣,我覺得是可以用格式合同顯示公平來抗辯的,當時簽合同時對方應該提醒妳註意這些明顯對妳不利的義務的。但是妳們的約定我覺得還是有效的,因為合同裏關於財產的糾紛等式可以約定的,而且是約定高於法定,只有關於人身損害和明顯違反合同法基本原則的事項才不可以約定。還是協商壹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