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註銷後,會計憑證、賬簿等會計資料不可以擅自銷毀,可以移交給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
法律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壹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