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制度中,公共基礎設施被明確定義為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並直接負責維護管理、由公眾使用的工程類公共基礎設施資產。
分析
準確、客觀地確認公共基礎設施會計主體,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實務指導,統壹會計處理,是保證新制度下公共基礎設施會計順利實施的重要前提。
例如,在同壹公共基礎設施中存在多個核算主體的情況下,在對財政部門資產進行信息化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考慮以承擔主要責任的政府主導部門為核算主體,將其他承擔次要責任的部門確認的部分資本性支出通過適當的方法匯總到核算主體中,從而避免多次記賬導致信息失真的弊端。
但這種方法偏離了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第四條,應仔細討論分析其利弊,以便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