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7號)明確規定:
第十壹條在試卷評卷期間,經評卷專家組認定考生試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註協將給予其取消該領域考試成績、連續五年不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壹)同壹試卷字跡不壹致的;
(二)同壹科目兩份以上(含兩份),主要錯誤壹致的。
第十二條偽造、變造證書、證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免試資格的,由中註協取消其考試成績或者免試資格,並連續5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
第二十七條中註協和省級中註協在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在作出連續五年不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或者終身不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