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隱瞞、截留、資助應上繳國家的;
2、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或補貼的;
3.不按照預算或者資金使用計劃分配國家財政資金和資金的。
4、擅自動用國庫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5、個人長期借用公款,或從事營利性活動或違法活動。
6、非法將公款借給他人。
7、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8.在內部和外部活動中接受禮物。
9.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立銀行賬戶的行為
10,擅自使用、交換、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沒收的財產,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物品。
11,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
12,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13、違反“收支兩條線”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將應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不納入法定賬簿或關閉賬簿。
14、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問題。
15、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規。
16、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