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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計提公積金會計分錄怎麽做

單位向有關機構繳納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貸:銀行存款。

在計算企業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按規定從工資中扣除職工個人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獎金、津貼,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為了規範和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地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自身業務應與住房公積金業務分帳核算,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身業務的會計核算,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正確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住房公積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帳法。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期應當壹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