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2)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3)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4)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對於第四條也有特殊情況:如果涉及金額巨大,即使極小可能,也要披露!
對或有負債披露的具體內容如下:
1.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
2.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
3.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最後,如果企業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企業至少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