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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或有負債,會計上應如何披露?

哇,今天會計考試 。《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第9條規定,企業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如下或有負債:

(1)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2)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

(3)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4)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對於第四條也有特殊情況:如果涉及金額巨大,即使極小可能,也要披露!

對或有負債披露的具體內容如下:

1.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 

2.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 

3.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最後,如果企業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企業至少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