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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通用憑證的填寫方法及要求

1.

收款憑證是用來記錄貨幣資金收款業務的憑證,它是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款後填制的。

2.

在借貸記賬法下,

1.在收款憑證左上方所填列的借方科目,應是“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

2.在憑證內所反映的貸方科目,應填列與“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科目。憑證左上角“借方科目”處,按照業務內容選填“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科目;憑證上方的“年、月、日”處,填寫財會部門受理經濟業務事項制證的日期;憑證右上角的“字第

號”處,填寫“銀收”或“收”字和已填制憑證的順序編號;“摘要”欄填寫能反映經濟業務性質和特征的簡要說明;“貸方壹級科目”和“二級科目”欄填寫與銀行存款或現金收入相對應的壹級科目及其二級科目;“金額”欄填寫與同壹行科目對應的發生額;“合計欄”填寫各發生額的合計數;憑證右邊“附件

張”處需填寫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憑證下邊分別由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記賬”欄則應在已經登記賬簿後劃“√”符號,表示已經入賬,以免發生漏記或重記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