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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慈善?

慈善有很多種方式。根據我十幾年來對途徑的探索,妳可以直接捐贈,也可以間接捐贈。妳可以成立壹個慈善基金,找壹個家長,甚至嘗試壹個新的DAF(捐贈者建議基金),即捐贈服務基金或捐贈意願基金。或者妳可以建立壹個家庭基金會。如果妳覺得家族基金會的治理結構過於封閉,妳可以發展壹個獨立的基金會,也就是請專業人士幫妳管理基金會。還可以成立社會服務組織,建醫院、學校、實體。我們甚至可以建立慈善信托,這是我們接下來要關註的。廣義來說,有公益企業,有社會企業,但這些詞並不是嚴格的法律術語,還有社會影響力投資,公益風險投資,公益營銷等等。今天沒時間講,今天主要講講慈善信托。

中國有公益信托,也有公益信托,而且是並存的。2001的《信托法》用專章規定了公益信托,2016的《慈善法》也規定了公益信托。因為2001的《信托法》規定的公益信托沒有成為現實,主要是設立過程中存在缺陷。因此,在制定慈善立法時,專門有壹章規定了慈善信托。兩者還是有很多區別的。但《慈善法》也規定慈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這就把它們變成了主從關系。好在《慈善法》明確了法律的適用。

慈善信托不是慈善財產的壹種管理方式。如果妳只把它當成財產的壹種管理方式,那就大錯特錯了。其實應該和慈善組織或者慈善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並行。是壹種具有競爭意義的慈善新方式,是壹種新的慈善路徑。它有很多優點,比如設置很方便,只是備案;行政成本低,因為它只有受托人,不需要設立完整的組織機構;它依靠信托財富的目的和鎖定原理,使其目的不會落空;借助信托受托人的能力,使財產增值保值;有了信托制度的靈活性,委托人的願望完全可以實現。當它與家族信托、代際信托或特殊目的信托相結合時,將完美實現財富傳承和財富去向的問題。

為什麽信托公司要擔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慈善法》明確規定,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做受托人,但只有兩種,壹種是慈善組織,壹種是信托公司。其實我對這個規定不是很滿意。原則上,英美法中最活躍的慈善受托人是自然人、專業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我們當時立法的時候,考慮到必須對自己的財產安全負責,就找了兩個公信力最強的機構,慈善公司和慈善組織。那麽信托公司會遇到什麽問題呢?比如信托公司做這個業務,信托業協會要求壹個信托公司要有三個慈善信托,才能在評級上得到壹個分數。我算算68乘以3就是200個信托,現在是51,說明今年很多信托公司指標沒有完成。

信托公司為什麽不這麽做?妳沒想過嗎?還是他們認為付出的努力沒有收益多,或者從形式理性分析的角度看太不劃算?我認為公益信托對信托公司的意義遠遠超過財產回饋的意義。比如公益信托,就是讓信托從商業信托回歸到它本來的性質。當我們仔細觀察慈善信托時,它與商業信托相去甚遠。商業信托是不具備公司形態,但具備公司現實的商業組織,這是美國在商業界對英國信托制度運用的淋漓盡致的結果。但我就是忘了,信任的核心因素是受托人的信任和義務。所以在中國,信托制度進來的時候,我們過於強調它的商業屬性,甚至把信托公司稱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壹般的資產管理人混為壹談。所以,公益信托的進入,或者說家族信托、民事信托的興起,恰恰對我們所有的信托公司提出了質疑。妳是壹個合格的受托人嗎?妳有其他資產管理公司沒有的競爭優勢嗎?就看妳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民事信托上做的怎麽樣了。

在我看來,公益信托才是讓整個信托業不忘初心的方法。我們看到,如果妳真正理解了慈善信托、民事信托或者家族信托,妳就可以承擔起真正意義上的受托人的信托義務。因為家族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不僅僅是財產管理,還有很多社會管理,很多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