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無償捐贈自產產品、委托加工或購買商品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向災區捐贈財產(物品)的產權所有人書寫的產權轉讓書,免征應繳印花稅。
4.新購置的專門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的專用車輛,能夠提供抗震救災證明的,免征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