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計費管理員的身份進入系統進行計費,點擊系統維護,選擇操作員模塊。點擊左上角的“編輯”按鈕;修改出票人:點擊操作身份管理中的“出票人”,在下方的操作員管理中修改或添加出票人名稱;修改收款人和審核人:點擊操作身份管理中的“出票人”,在下方的操作員管理中添加出票人姓名;修改名稱後,點擊右上角的“打勾”使修改生效,然後在操作身份管理中點擊“管理員”,點擊左上角的“退出”,選擇“是”。ukey抽屜是管理員來修改,需要進入系統維護,然後操作員設法把管理員改成特定的名字。還可以添加新的開票人,輸入姓名,設置密碼,保存成功後作為新的開票人登錄計費系統。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發票除了預付款,還必須包括買方按照約定條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這是記賬的重要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