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原則上應當限於本人,而不能由股東委托他人代為行使。但是查閱因涉及許多專業知識,壹般股東是不具備查閱能力的,考慮到股東查賬的需要和公司經營的保密需要,在實務中法院壹般只允許股東委托律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閱,而不能隨意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查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