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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產品、收到貨款、剩余貨款未付時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銷售產品和收到部分貨款的會計分錄是:

借方:銀行存款

應收帳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勞務應向采購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采購單位或勞務接受單位承擔的稅費,以及采購方支付的各種運雜費。應收賬款是隨著企業的銷售行為而形成的壹種債權。應收賬款包括已經發生和未來將要發生的債權。前者是已經發生並明確成立的債權,後者是現實中沒有發生但將來壹定會發生的債權。

應收賬款造假是保理業務中的壹個突出問題。壹個典型的場景是,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保理商通常會向債務人核實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債務人會在咨詢函或其他文件中確認應收賬款的存在,然後保理商會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合同。事後保理商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債務人會以基礎交易合同不真實或應收賬款虛假為由進行抗辯。

此時,債權轉讓合同或保理合同不壹定無效,但保理商有權依法以欺詐為由請求債權人解除合同,同時根據本法第157條的規定,有權請求債權人承擔解除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根據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的合同,債權人有義務保證被轉讓債權的真實性,保理商也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但實踐中債務人是否以及如何承擔對保理商的責任存在爭議,因此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當然,這個問題不僅存在於保理中,其他債權轉讓中也存在。如果在其他債權轉讓中出現類似問題,可以適用本條處理。

通過研究,明確規定了這種情況,債務人不能以債權不存在為由為受讓人進行抗辯的方式,在實踐中有助於確定債務人責任的數額,能夠充分保護受讓人(因素)的利益。

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是作為轉讓標的的應收賬款不存在。所謂應收賬款不存在,包括所有不存在的應收賬款,也包括存在但不真實到真實債權額的應收賬款,即部分應收賬款不存在。

其次,應收賬款不存在,因為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虛構的。虛構的方式多種多樣,可能是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謀制造應收賬款的虛假表象,也可能是債務人向保理商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制造應收賬款的虛假表象。

雖然債權壹般不具有權利外觀,但原則上不適用於善意取得。但在該條所針對的情況下,債權在特殊情況下具有壹定的權利外觀,其所依賴的債權受讓人(要素)應當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