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第六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所謂“價外費用”,在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中是這樣定義的:“價外費用是指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租、儲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代收貨款。。妳單位沒收的違約金是價外費用,屬於銷售範疇,應繳納增值稅。
關於營業稅的違約金,請參考以下文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補償收入,應並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