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開放程度的提高,中國企業的增強和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家開始把目光投向國外。中國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發展迅速,對外直接投資金額在發展中國家名列前茅。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中國累計對外直接投資已達733.3億美元,其中2006年為1665438+3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1.6%。目前,商務部批準的境外中資企業數量已超過1,000家,對外投資合作業務遍及近200個國家和地區。優先亞洲,發展非洲,拓展歐美,拉美,南太平洋?多元化的市場結構。目前,廣東省共有680多家境外企業,分布在5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廣州市批準在境外設立公司的市屬企業約240家,批準境外投資企業約2500家。這些企業?出門?未來,由?原產地銷售?變成?賣房產?,不僅促進了企業產品的出口,也促進了高新技術產品的發展,提高了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形成了多元化的國際市場格局。
隨著企業“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走出去企業的稅收管理日益提上日程。但是,長期以來,稅務機關把重點放在國內企業和對外投資的稅收管理上,卻沒有從思想上、工作上做好境外投資稅收管理的準備,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管理基本處於放任自流的狀態。如何加強走出去企業的稅收管理,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國際稅收服務,是今後稅務部門的重要課題。
壹、當前的中國?出門?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和變更登記時,需要填寫分支機構、資本構成等相關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企業境外所得繳納的稅是什麽?限制信用?具體規定。1997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境外所得所得稅核定暫行辦法》,主要對境外實際發生的費用和成本準予列支的原則、境外業務之間和境內外企業之間彌補損益的規定、境外繳納所得稅的扣除方法等進行了規範。納稅人的境外所得,不論是否匯出,都應當按照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年度計算、申報繳納所得稅。初步形成?走向全球?稅收政策管理框架。但目前,中國企業的管理框架之厚?出門?發展形勢不適合中國?出門?企業稅收政策還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壹)征管制度不健全
1.管理機構多頭交叉
壹方面,企業境外投資業務的稅收管理屬於國際稅務事項,應由涉外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但對境外投資的境內企業境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屬於所得稅機關管理。另壹方面,2002年65438+10月1之前成立的投資企業由地稅機關征收管理,2002年65438+10月1之後成立的投資企業由國稅機關征收管理。由於企業性質和成立時間不同,同壹稅務事項有不同的稅務機關,不利於國際稅務的專業化管理。
2.缺乏標準化的管理程序
我國稅收征管的基礎是企業納稅申報制度。目前我們有所得稅申報系統、匯算清繳系統、關聯交易申報系統等等。但境外投資業務申報沒有管理辦法。雖然稅法規定境外所得應與境內所得壹並納稅,但境外所得如何申報、管理和征收仍處於探索階段,做法不壹,效果不壹。
(二)征管基礎不牢
1.海外投資信息很難掌握。
出門?企業在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投資。由於語言和管轄權的原因,國內稅務機關很難詳細掌握企業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再加上企業財務核算的隱蔽性,很難區分投資和正常的業務往來,企業的境外投資活動也不會主動向國內稅務機關申報,導致稅務機關基本不了解境外投資活動的涉稅信息。
2.稅收協調保護機制不完善。
根據有關規定,境外投資企業每年應向外經貿、財政等有關部門報送其境外經營情況,對於政府人員、訪問學者、勞務輸出人員等不同類型的外派人員,審批部門是不同的。因此,外貿、金融等部門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有比較完整的掌握。目前,由於缺乏稅收協調和稅收保障機制,基層稅務機關很難從相關部門獲得相關信息,只能依靠納稅人自願申報獲得零星信息。
3.基層稅收征管手段有限。
有影響力的大型境外投資企業多為中央、省、市三級大型國企,中高收入外派人員主要來自這些企業。由於缺乏強有力的稅收征管手段,稅務機關很難對其稅收進行征管。廣州市地稅局發函調查廣州市屬企業境外投資和派遣人員情況,只有不到三分之壹的企業回復,省屬企業回復的更少。由於征管權力範圍有限,稅務機關無法對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外所得和外派人員的境外所得進行核查。而且很多企業和外派人員對國內納稅有顧慮,不願意配合日常稅收征管部門,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三)稅收政策不完善
1.稅收利益保護機制不足。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先後與世界上80多個國家簽署了雙邊稅收協定。在與其他國家簽署稅收協定時,應著眼於吸引外資的需要,更註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優惠,而不是就?出門?然而,開發中涉及的住宅稅收優惠保護機制卻相對被忽視。
2.稅收政策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根據《境外所得所得稅征收暫行辦法》第壹條規定,企業設立全資境外機構的,在境外實際發生的費用應當符合我國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如何根據我國會計制度或會計年度和納稅年度確認或調整實際發生的境外費用?在國外發生的實際費用是否按照國內稅法關於成本費用限制性分配的規定進行稅前調整,還有待明確。海外所得稅抵免法的規定也需要澄清。未設立境外全資機構的企業取得的境外投資收益,明確指利潤、股息、紅利等。被投資企業已分配給投資者,但不明確境外投資費用能否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及如何扣除。
3.稅收政策的優惠形式單壹。目前我國對企業的稅收政策?出門?我們的支持不體現在投資行業的不同,也不體現在投資區域和投資形式的政策導向上。從稅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是稅收抵免,形式比較單壹,沒有國際投資儲備制度等形式的稅收支持,不足以保護跨國投資納稅人的稅收權益,納稅服務滯後。
(四)企業納稅遵從度不高。
1.依法納稅的意識不強。
目前,廣州市獲準在境外設立公司的市屬企業約有240家,但實際上,很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因為審批手續繁瑣或出於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不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而是采取?迂回戰術?,還是通過香港的分行,還是通過辦理個人護照?曲線?出國出差。即使是在相關部門註冊的境外投資企業,也只有少部分企業將境外所得匯回國內進行納稅申報。近年來,審計部門發現許多企業未能將其海外收入匯回國內並繳納稅款。此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籍人員應就其在境內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從我們走訪的部門了解到,大部分外派人員並不清楚境外所得要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壹些知道納稅申報規定的外派人員,有能逃就逃的心理,不主動申報境外收入。
2.財務核算不規範
投資方企業是否會通過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應收款?賬核算,隱瞞企業對外投資性質;也有企業通過出口貨物減少結匯或降低出口價格,將貨款留在國外進行投資;投資方企業收到被投資企業分紅時,財務核算不規範,有的企業做應付賬款、借款或預收賬款,有的企業幹脆不入賬;其他企業在國際避稅地設立過渡性賬戶;有些企業人為控制被投資企業利潤分配的時間和數額,根據自身的盈虧情況決定被投資企業是否需要利潤分配以及分配多少。
3.利用相關關系避稅
由於關聯企業交易的隱蔽性,被投資企業可以根據投資企業的要求以實物或股權的形式分配利潤。實物分銷時,可以在國外采購原材料,低價賣給國內投資者,讓投資者間接獲得收入,少交關稅和海關增值稅。被投資方在進行利潤轉股權時,可以根據投資方企業的要求,轉讓新增股份的受益人,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二,西方國家外資稅收政策的國際借鑒
(壹)標準化管理體系。各國稅務機關越來越重視對跨國納稅人的管理。壹般會設立專門的機構來管理海外投資稅。美國在國稅局任命了主管國際稅務業務的助理局長,設立了國際稅務部,在全國設立了國際稅務督察,在國稅局設立了國際稅務調查機構,加大了對外國控股公司的檢查力度。加拿大在聯邦和省兩級設立了國際稅務審計部門。英國稅務局的國際稅務部形成了壹套規範的體系,負責跨國納稅人的稅務管理,以及與其他國家的稅收協定的談判和簽署以及稅務協調。
(2)明確優惠措施。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對海外投資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的優惠措施上。主要措施包括:
1.延期納稅。資本輸出國對境外企業的投資收入,在匯回之前不征稅,只有在境外收入匯回時才征稅。美國、英國和日本都曾利用這種優惠待遇鼓勵資本輸出,新加坡等國也采用了這種方式。這壹政策的實施相當於境外企業從本國政府獲得了壹筆無息貸款,降低了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成本和財務風險,在壹定程度上鼓勵了國內資本對外投資。
2.稅收抵免。稅收抵免是指投資國向其在東道國的外國投資者支付的稅收從國內應納稅額中扣除。根據跨國公司經營模式的不同,信用方式可分為直接信用和間接信用。對於總部模式的跨國公司,其境外所得繳納的稅款可以在總部收稅時全部或部分直接抵扣,適用直接抵免;而在母子公司模式的跨國公司中,子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提取各種資金後,才能用於分配給投資者。母公司獲得的股利只是子公司稅後利潤的壹部分,其可以抵扣的稅款只能是被分割利潤在其母國繳納的相應稅款,因此適用間接抵扣法。
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允許納稅人在壹定條件下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在東道國繳納的全部或部分稅款。這種稅收激勵是鼓勵國內企業對外投資的常用激勵手段。美國和日本作為資本輸出國,實行多層次的間接抵免制度,規定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子公司的子公司在滿足壹定持股比例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從母公司扣除匯給母公司的股息所繳納的所得稅,從而降低跨國公司的經營成本。
3.免稅是指投資國承認東道國在本國境內對投資者征稅的權利,並放棄自己的征稅權。免稅是通過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確定的。采用免稅的國家包括瑞典、挪威、荷蘭、芬蘭、法國、德國、比利時、波蘭和匈牙利。免稅對外國投資者更有利,可以鼓勵國內投資國外。
4.損失賠償。虧損補償是資本輸出國及其外商投資企業承擔投資成本的稅收政策。這壹政策規定,納稅人當年發生的虧損,允許在獲利年度沖減,從而減輕獲利年度的所得稅負擔。許多國家采用向後結轉的方法,通過結轉對外投資的損失來抵消未來幾年的收益。比如韓國的延期期限是3-4年,菲律賓是6年,美國是7年。德國稅法對未來幾年彌補虧損沒有時間限制。很少有國家采用結轉方式,通過返還以前年度繳納的所得稅來彌補企業的境外經營虧損。美國的遠期轉移時間為3年,德國、日本、加拿大為1年。
5.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包括日本、韓國在內的發達國家允許外國投資者積累壹定比例的境外投資作為境外投資損失金額,資金視為損失費用,享受免稅優惠。如果投資虧損,可以從投資準備金中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無虧損的,逐年合並為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這壹制度有利於幫助企業擺脫財務困境,減輕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
(3)健全的稅收政策。比如美國公司在世界各地的收入都要交稅,包括國外分支機構取得的收入和收到的國外股息。通過外國稅收抵免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另壹種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是申請扣除在國外實際繳納的稅款。對於美國股東擁有50%以上股權的外國子公司(受控外國公司),美國國內稅收法典F部分規定,美國股東將對外國子公司的部分未分配收益征稅。通常,F部分規定的這些收入包括:非勤勉性收入,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外幣、商品凈利潤和出售某些投資性財產的收益;壹定的保險收入;航運收入;與石油相關的收入;某些關聯集團的銷售和服務收入。此外,受控外國公司對美國財產的投資(包括對美國股東的貸款)被視為對美國股東的股息。
(4)嚴厲的稅收處罰。根據美國稅法,企業納稅人逾期不申報,將被處以應納稅額5%-25%的罰款;拒絕稅務人員稽查的,每次罰款500元;查處偷稅漏稅,不僅要追回偷稅漏稅款及利息,還要處以偷稅漏稅款75%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要查封財產,判刑五年。美國政府1994年修訂頒布的《國內所得法》規定,如果納稅人采用不合理的轉讓定價,國內所得局將增加應納稅利潤,並補繳企業所得稅。除補繳稅款外,還應繳納稅款20%-40%的罰款。
三,促進我國海外投資的稅收對策
(壹)建立有效的征管體系
1.規範境外投資管理制度。
首先,盡快理順國稅、地稅部門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分工,從制度上徹底解決兩個稅務機構征管範圍重疊的問題。其次,在稅務機關內設機構設置上,建議將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納入國際業務部統壹管理,具體落實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以解決協定執行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維護境外投資者在我國的稅收利益。出門?企業提供良好的納稅服務。
2.搭建管理信息共享平臺。
掌握涉稅信息是加強境外投資企業和外派人員稅收征管的關鍵,而境外投資企業和外派人員的大量信息主要在政府的外經、財政、外事、公安等部門。因此,應加強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建立審批上報和管理信息共享制度。
3.強化稅務登記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分支機構、資本構成等相關信息。納稅人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並向稅務機關報告其境外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對未按規定辦理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的單位和機構,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從而強化了境內投資企業的法律責任。有境外投資行為的企業應設立賬戶,納入重點稅源管理。同時,積極探索將稅務機關出具的境外投資企業和外派人員履行納稅義務的證明作為企業年審和外派人員續簽手續的條件之壹的可行性。
(二)完善稅收法律法規。
1.制定企業出國稅收征收管理規定。
針對境外投資企業和外派人員境外所得稅收征管復雜、政策執行不壹致、申報程序不規範等問題,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稅源管控。壹是完善境內企業境外投資和外派人員申報備案制度;二是建立投資運作和境外收益申報制度;三是明確相關申報操作程序;四是明確境外投資企業和外派人員的納稅義務、計稅依據、相關內容和要求;五是規範相關滯納金和罰款。
2.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走出去。
(1)完善納稅信用體系。公司、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允許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抵扣)。目前我國還沒有對資本利得征稅的專門規定。應考慮公司從境外子公司或投資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稅收抵免可包括股息支付公司對相應公司利潤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擴大稅收優惠的適用範圍。納稅人可以提供對方國家所得稅減免的相關證明,無論對方國家是否與我國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視為已足額繳納所得稅進行抵扣。
(3)建立海外投資儲備制度。去引導和幫助更多的企業?出門?建議國家出臺政策,允許企業根據境外投資項目和投資總額,設定不同提取比例建立準備金,允許企業從境外收入中直接扣除,以增強抗風險能力。
(4)增加境外所得延期納稅的措施。為鼓勵企業境外再投資,可增加境外所得延期納稅的規定。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只有匯回境內才征稅,未匯回境內用於境外再投資的暫不征稅。
3.修改過時的稅收協定。
在我國較早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較少考慮中國企業?出門?這種情況應該通過協議的不斷完善來解決。與此同時,有必要加快協定的談判和簽署。目前,世界上200多個國家與中國簽署了80多個全面稅收協定,不到世界國家數量的壹半,只有三分之壹生效,這將不同程度地影響中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範圍。
(三)提高走出去企業的納稅遵從度
1.加強國家主權稅收觀念的教育。海外投資在日本創造的GDP相當於其國內生產總值。即使投資地稅率低於日本國內稅率,日本以外的企業也會將投資利潤轉回國內,這也是日本經濟能夠保持高速增長,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原因之壹。因此,通過愛國主義宣傳教育,我們應該使?出門?企業自覺把保護國家利益放在最高位置,鼓勵企業將投資收益盡可能返還國內,依法納稅,支持國家經濟建設。
2.規範企業財務管理。應明確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規範境外投資收益的概念;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以簡單管理為原則。建議根據各國稅法計算成本和損失,以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為依據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四)加強企業出國服務工作。
1.提高服務質量,以服務促管理。
我局在調查境外企業是否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時,境外企業均填寫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在他們的理解中,稅收協定待遇是指締約國免除其地方稅,如果要求在當地納稅,則無權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由於對稅收協定的無知,境外投資企業很少去稅務機關開具中國居民身份證明,導致無法適用稅收協定的相關優惠條款,甚至導致雙重征稅。境外投資企業對相互協商程序了解不多,也不知道有這樣壹種通過協商解決國際稅收爭議的方式。截至目前,我市尚未出現境外投資企業申請啟動稅收相互協商程序的案例。
在我國企業海外投資剛剛起步,海外投資稅收管理基礎薄弱的階段,先從服務入手是必由之路。因此,稅務機關應大力加強對境外投資企業和外派人員的稅收宣傳和引導,開展各種國際援助服務,著手加大稅收協定的宣傳和執行力度,積極發揮稅收協定在維護國家稅收主權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以服務促管理。制定境外投資企業和外籍人員稅收宣傳計劃,拓寬境外投資企業和外籍人員稅收宣傳渠道,通過發放宣傳冊、在審批部門或出入境口岸網站和媒體開設專欄等方式,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和責任。
2.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稅務幹部服務水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人員的稅收政策很強,涉及國內和國際兩個稅種。因此,要加強對基層稅務幹部的專項業務培訓,重點了解和掌握我國與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文本以及我國企業走出去主要資金投向的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政策。從而提高稅務管理人員的國內外稅務咨詢服務能力,培養壹批適合加強境外投資企業和外派人員稅務管理的稅務管理人員。
(五)堅持依法行政,凈化境外投資稅收環境。
1.嚴厲打擊境外投資涉稅違法行為。
針對境外投資企業和外派人員稅收征管難度大的問題,稅務機關應通過與審計等政府部門合作,深入調查,查處壹批規模較大、影響較大的境外投資企業和高層、有代表性的外派人員偷稅漏稅行為,以查促管。以境外所得進行稅收征管,促進社會公平和諧,維護稅法剛性,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查處壹批、震懾壹批、規範壹批,將境外投資企業和外派人員的稅收征管納入正常管理軌道。
2.充分利用稅務信息交流。
目前我們的信息交流工作還基本局限於少數國家的工程服務,企業的海外投資和被投資企業的盈虧還沒有涉及。因此,有必要進壹步拓展信息交換的業務範圍,發揮信息交換在企業走出去稅收管理中的作用。
3.加強關聯企業反避稅工作。
境內投資企業和境外企業都屬於關聯公司,利用關聯交易進行避稅籌劃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因此,需要建立壹支高素質的反避稅專業隊伍,加強信息收集,逐步構建國際稅收信息網絡,建立反避稅需求信息庫,如國內外無形資產定價、利潤率、勞動力價格水平、資金拆借利率等。境內投資性公司與其境外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和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