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應提供以下資料:股權質押貸款申請書;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上季末質押貸款的借款人;股權發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評估報告;股權發行公司同意質押貸款的證明。當質押股權超過股權發行公司總股本的5%時,必須有董事會同意質押的決議。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出質的,應當出具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權出質復印件;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股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和貸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借款合同》。出質人和貸款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股權質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可以單獨訂立,也可以作為借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65,438+05日內,股權質押貸款當事人應向股權質押登記機構辦理股權質押登記,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股權交由股權質押登記機構保管。股權出質登記機構應當向出質人出具股權出質登記證明。股權質押期間產生的紅股和現金股利的歸屬,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
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出質人和質權人不得辦理紅股和現金分紅,而應委托股權質押登記機構保管,現金分紅由股權質押登記機構按銀行存款利率支付。
貸款人根據借款合同和股權出質登記證辦理貸款。
作為申請人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效益良好,能夠按期還本付息。作為借款人和貸款人,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債務到期前均不得處理紅股和現金分紅,否則視為侵權。
股權質押是指股東以自己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而設立的質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