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資格是指投標人參加特定項目投標所需的條件,分為法定資格和約定資格。投標人資質設置是招標活動的關鍵環節,也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投標人資質條件設定不當,會導致無法選擇合適的中標人,給項目實施造成困難;另壹方面,可能引起投訴,導致中標結果無效和簽訂合同無效,招標人甚至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以下是對實踐中容易產生誤解和爭議的壹些重大問題的解讀,希望對大家的具體工作有所幫助。
問題1:投標人的履約條件如何設定?
投標人的履約條件屬於投標人參加投標所需的條件,應由招標人在投標文件中自行確定,即約定的資格,這是投標人資格要求中最重要的部分。履約條件的設定是否恰當,直接決定了招標活動的成敗,需要充分重視。現行法律對如何設定投標人的履約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比如設備招標時,要求設備供應商具備500套同類產品還是5000套同類產品的合適銷售業績,理論上完全取決於招標人的意願。
在保證競爭力的前提下,招標人有權自由確定投標人的履約條件。但也應註意,招標人在設定投標人資質時,應避免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例如設定的履約條件與項目實際需要不符,或者要求具備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履約條件。詳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2條。
問題2:是否可以提高法定資質要求?
法定資格是指法律要求投標人參加特定項目投標的條件,主要是資格要求。比如建設工程招標時,合格的投標人必須是具有承擔建設工程所需施工資質的企業;勘察設計招標要求投標人具備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
至於法定資格,即使招標文件沒有規定,如果投標人不符合要求,也可以依法拒絕。在實踐中,招標人有時會依據法律對資格條件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即使投標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承擔招標項目的資格,如果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要求,其投標將被拒絕)。
問題3:招標人的子公司能否參加其組織的招標活動?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頒布後,子公司能否參與招標人組織的招標活動是壹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頒布前,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子公司與母公司是否存在利益關系,是否可能影響競價的公平性,這是壹個很明顯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與兄弟公司的關系類似)。但子公司是否真的因為上述規定而無法參與母公司組織的招標活動?答案是否定的,在實踐中,大量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子公司,正常情況下都是參與母公司進行的招標活動,並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阻止。
問題4:能否要求投標人是企業法人?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2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如果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權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除潛在投標人的情形。目前,在我國,允許作為招標主體的單位的組織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過招標文件編制的人會註意到,很多招標文件都有這樣的要求:投標人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法人。那麽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招標文件中的上述要求是否合適?
1)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並未完全禁止對投標人組織形式的限制,僅禁止對投標人組織形式的非法限制,僅針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
2)非法資格是指法律沒有規定某項工作必須由具有特定組織形式的單位承擔,但招標人要求必須由具有特定組織形式的單位完成。比如有些設備可以由法人企業生產,合夥、分公司等非法人企業也可以生產。招標人不能要求投標人是法人企業;
3)如果法律要求相關工作由具有特定組織形式的單位進行,招標人可規定投標人的具體組織形式要求。比如,根據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施工企業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建設工程招標時,招標人當然可以要求投標人是企業法人。
問題5:如何設置聯合體投標人的資質?
雖然只有壹個聯合體投標人,但法律對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有特殊要求,因為它涉及多個單位(每個聯合體的成員)。《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各方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如果國家有關規定或招標文件規定了投標人的資格,聯合體各方應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由同壹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很多人認為上述規定是指聯合體投標人的所有成員單位都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資格。筆者有不同的理解:是否要求聯合體成員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資格,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否則不公平,不符合立法本意。比如為了保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很多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要達到壹定數額。根據《招標投標法》,聯合體所有成員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要求所有聯合體成員的註冊資本達到上述金額,理論上意味著聯合體投標人的財務實力是單壹主體投標人的兩倍以上,但實際上只要有壹個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註冊資本滿足要求,聯合體投標人的條件就優於單主體投標人。
因此,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都具備與註冊資本類似的資質是不公平的。但《招標投標法》只規定了由同壹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沒有強調聯合體投標人的其他資質也要按照最低標準確定。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只強調所有聯合體成員在資質等級上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至於其他資格要求(法定資格除外),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招標人可以規定只要有壹個聯合體成員符合要求,即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問題6:是否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無訴訟證明?
很多企業在投標時都被要求提交壹份近幾年(通常是三年)沒有發生相關訴訟的證明。該證書通常需要由投標人的法律顧問(外部律師)出具,作為投標資格之壹。很多涉及訴訟的潛在投標人為了參與投標,不得不放棄投標,或者要求法律顧問出具虛假證明。那麽,招標人能否要求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無訴訟證明?
1)要求提供無訴訟證明不合理。參與或被卷入訴訟案件並不壹定影響企業參與投標和履行合同。有些訴訟案件是企業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提起的,因此剝奪其投標資格是不合理的;企業即使被其他方起訴,也不代表企業壹定有過錯,還取決於最終的處理結果。只有當最終結果確定企業違約、有不誠信行為或有其他違法行為,或會對企業日後簽訂的合同的履行產生不利影響時,才可考慮納入拒絕其投標的具體情況。
2)要求不經訴訟提供證據,涉嫌違法。《招標投標法》第18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在不合理的條件下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將不涉及訴訟的案件作為投標時需要滿足的資格條件顯然是不合理的,很可能被視為潛在投標人受到不合理條件的限制或排除的情況。
基於以上情況,建議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不要簡單地將企業能否參加投標作為決策條件,而應區別對待。如未能及時履行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可視為拒絕企業投標的條件之壹,也可在評標時進行不利量化。為防止投標人弄虛作假,可同時規定投標人作出虛假承諾的,招標人有權在特定期限內取消其投標資格,以起到壹定的威懾作用。
問題7:能否以企業被列入招標人供應商黑名單為由拒絕企業參與投標?
近年來,許多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集團,頒布並實施了供應商管理制度,其中之壹就是供應商評價機制。企業或企業集團組織相關人員按照《供應商管理辦法》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定期對有交易的單位進行評估。如果某些單位被列入不合格供應商名單(即黑名單),則無權參加企業甚至整個企業集團組織的投標活動,即使參加,招標人也會予以拒絕。事實上,如果處理不當,上述做法很容易被視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當確實需要以黑名單作為拒絕企業投標的理由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被列入黑名單的原因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投標資格:1。投標人相互串通,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投標的;2.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3.中標人未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有上述情況的企業可以列入黑名單。
2)企業同意招標人提出的黑名單確定依據。如果招標人提出的黑名單確定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招標人應在拒絕參加投標前取得黑名單企業對相關標準的書面認可。可以統壹要求有交易的企業提交書面承諾,或者在企業參與投標時,可以要求企業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簽署相關承諾文件,避免出現爭議甚至引起投標人投訴。
3)企業被列入黑名單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無論招標人是否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協商確定的機制將企業列入黑名單,前提是企業確實存在相關問題,且有充分證據證明。例如,根據法律規定,投標人未按照簽訂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投標資格。但是,投標人未能履行其在此的義務並不是招標人單方面決定的。理論上,如果投標人不承認,就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