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師職稱經濟法基礎重點:減免稅規定
(壹)法定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不包括外國企業)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指其他個人)使用過的物品。
(二)營改增後新增的免稅項目
1.個人轉讓著作權;
2.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3.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撒農藥服務;
4.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6.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服務,免征增值稅。(2015新增,非零稅率)
註意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註意2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