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該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三年以上,連續三年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後成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面值人民幣65,438+0,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65,438+0,000人,且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1)上市報告;
(二)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或者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證券公司的法律意見書和推薦函;
(七)最新的招股說明書。
股票上市交易的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批準文件和上述有關文件。
借殼上市應註意的事項
1.識別有價值的殼資源。
如何識別有價值的殼資源,是買殼企業要慎重考慮的問題。買殼企業應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資產、融資能力和發展規劃,選擇規模合適的殼公司。殼公司要有壹定的質量、盈利能力和重組的可塑性,不能有太多的債務和壞賬。買家不僅要拿到這個“殼”,還要想辦法讓殼公司的運作反向,這樣才能保住這個“殼”。
2.做好成本分析。
在購買殼資源的時候,做壹個充分的成本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購買殼資源的成本包括三部分:獲得殼公司控股權的成本、優質資本註入殼公司的成本和殼公司重新運營的成本。重新操作的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1)“殼”不良資產處置成本。大部分通過買“殼”上市的公司,要對殼公司經營不善進行整改,對原有的劣質資產進行處理;
(2)對殼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重大調整,包括壹些需要大量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制度和人員的變動;
(3)要改變空殼公司的不良形象,取得公眾和投資者的信任,需要投入資本進行大力的宣傳和策劃;
(4)維持空殼公司持續經營的費用;
(5)控股後維持殼公司業績的成本。為了實現殼公司業績的穩定增長,獲得控股的公司必須在壹定程度上支持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