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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積是彌補虧損還是先提取?

盈余公積是先彌補虧損,再提取盈余公積。

企業年度凈利潤首先彌補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然後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壹定比例提取的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2.提取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由企業確定;

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的,不能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之前,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盈余公積的具體規定如下:

1.盈余公積的來源:企業年度利潤中,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轉增的公積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企業應將年度利潤的5%轉入法定盈余公積,直至法定盈余公積達到註冊資本的50%。任意盈余公積是企業自主決定轉入的公積金,其使用具有壹定的自由度。

2.盈余公積的用途:盈余公積可用於彌補企業虧損,增加註冊資本,也可作為其他公積金使用。

3.盈余公積的分配:盈余公積不能作為利潤直接分配給股東,也不能用於補充經營風險準備金。企業可以在壹定條件下將盈余公積轉為資本,如增資、擴大公司規模等。,也可以作為企業分紅的依據。

綜上所述,盈余公積的具體規定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企業應當合理利用盈余公積,維護企業的長遠發展和股東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五十六條

盈余公積是指小企業依法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小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或增資,應沖減盈余公積。小企業的盈余儲備也可用於擴大生產經營。